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續易字,111年度,1號
KSHV,111,續易,1,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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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續易字第1號
請 求 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請求人因與相對人蔡佳茂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
9年度上易字第356號),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理 由
一、按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 審判,並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第463條定有明文。二、查兩造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已 於110年10月7日通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退還相對人蔡佳茂繳 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20元之3分之2(本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卷第291頁)。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 ,未據繳納已退還之裁判費10,680元(16,020×2/3=10,680 )。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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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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