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杰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雪
被 上訴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伯威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陸仟零參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參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有上訴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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