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99號
KSHV,111,上,199,2023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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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
被上訴人 陳韻如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姜世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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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