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霓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羽駿律師被上訴人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