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0號
KSHM,112,附民,10,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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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薛丁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豐達等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茲原告起訴狀內當事人欄就其中一名被告僅記載張俊泓之繼承
人」,欠缺姓名及住居所,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提出張俊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資料。逾期未
補正,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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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