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1號
HLHV,112,再易,1,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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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審原告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理人 林泇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徐麗婷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69,500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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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