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6號
TNHV,111,聲,16,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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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黃菊滿
李瑞文
龍延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國源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提起上訴
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李龍延無業無收入,無法跟人正常溝通,經濟 貧困;李瑞文受僱養豬,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0,000元 至28,000元,有配偶及4名子女,其中3名子女念大學、專科 學校,1名子女就讀國中,配偶無工作,為低收入戶;母親 李黃菊滿領取老農年金每月7,600元等情,經李瑞文到庭陳 述在卷(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卷第250頁),而李龍 延、李瑞文經法扶雲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法扶雲林 分會之審查表、李瑞文雲林縣水林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 ,是李龍延李瑞文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另李黃菊滿 名下雖有不動產,惟其年紀已高,名下之不動產多為共有土 地及房屋一棟,持分不多,合計財產總額330,896元,有李 黃菊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可認其生活窘困,缺乏經濟信 用,已屬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亦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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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