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特別代理人 林勝雄
訴訟代理人 詹捷凱
黃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 陳柏文
訴訟代理人 林煜喆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上訴人 詹明璟
邱豊修
林鈺翔
林諸祺
程崇瀝
林信學
蔡文濱
陳金輝
黃盈賓
李美玲
黃姿琳
廖淑玲
顏元亭
兼上列十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天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5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2年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確認被上訴人詹明璟、邱豊修、林鈺翔、林諸祺、程崇瀝、陳柏文、林信學、蔡文濱、陳金輝、黃盈賓、李美玲、黃姿琳、廖淑玲、顏元亭、陳天星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召開第4屆第16次 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下稱系爭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就
討論事項案二記載:「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 說明: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 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到目前登記者超過要補 足人數,因此需以博杯決定錄取者。決議:清算名額並補足 」(下稱系爭會議紀錄),交由被上訴人陳柏文(下逕稱陳 柏文)送雲林縣政府備查。伊因遲未收到備查結果,經向雲 林縣政府查證,准予備查函文已被陳柏文領取,且送備查之 會議紀錄竟將內容變造為:「…9/1-9/30公開申請登記,清 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通過。決議:照 案通過」(下稱備查版會議紀錄)。被上訴人係備查版會議 紀錄所新增之信徒,不符伊捐助章程(下稱系爭捐助章程) 第8條規定,不具伊之信徒資格等情。爰求為確認被上訴人 之信徒資格均不存在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於本院前審撤回對原審共同被告林蓁娜之起訴;原審共 同被告林慧賢、陳來香對本院前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均未聲 明不服;原審共同被告林帛澄對本院前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 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各該未 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 部分外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詹明璟、邱豊修、李美玲、陳 柏文、林鈺翔、林諸祺、黃盈賓、程崇瀝、陳天星、黃姿琳 、廖淑玲、林信學、蔡文濱、陳金輝、顏元亭(下合稱被上 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107年8月5日第4屆第4次信徒大會( 下稱系爭信徒大會)通過臨時動議補足信徒人數,且逾期未 繳納信徒常年會費者,自動喪失信徒資格等決議。伊依上訴 人之公告,申請遞補為新信徒,經系爭董監事會議同時審議 信徒之除名及新增,因報名新增信徒人數,未超過被除名而 得補足之人數,毋庸以擲筊方式決定,因而為備查版會議紀 錄之決議,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伊合於系爭捐助章程規定, 有上訴人之信徒資格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已為寺廟及財團法人登記,並經雲林縣政府核准登記 在案。
㈡系爭捐助章程自100年4月1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其捐 助章程內容詳如原審卷一第49頁至第63頁所示。 ㈢上訴人經雲林縣政府核備之信徒人數在本件訴訟前為161人。 ㈣上訴人於107年8月5日召開系爭信徒大會,並於該次大會臨時 動議作成:「1.信徒核准編制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 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申請登記,10/15審查公佈
,錄取者10/31前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2. 先公告登記,再送董事會審查有熱衷服務本宮之事蹟者如通 過董監事審查後人數超過,以博杯決定錄取者並報主管機關 核准始生效。3.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8/31,如未在期間繳 費董監事會會在9/1日七天內雙掛號再次通知,如未在9/30 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代表資格,不得異議。」之決議 ,並以上訴人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 通知該宮縣府登記有案信徒:「…3.依據本宮捐助章程第14 條之1:『本宮登記有案之信徒自100年度起,每年應繳納年 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4.107年度信徒常年會費,繳納日期 :即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逾期放棄論,敬請踴躍繳納, 以免權益損失。」。
㈤原審卷一第231頁所附「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 )」,其上所載28人於107年10月31日前,均未繳納107年度 信徒常年會費予上訴人。
㈥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召開系爭董監事會議,並作成其中案 二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之決議。
㈦上訴人提出原證2之會議紀錄,就討論事項案二形式上記載: 「案由: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說明:信徒核准編制 170人,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 公開申請登記,到目前登記者超過要補足人數,因此需以博 杯決定錄取者。決議:清算名額並補足」(即系爭會議紀錄 )。
㈧送雲林縣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內容形式上為:「案二、…案由 :本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說明:信徒核准編制170人 ,現有161人,補足有意願服務之優秀人士。9/1-9/30公開 申請登記,清算名額並補足,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決議通 過。決議:照案通過」(即備查版會議紀錄)。 ㈨雲林縣政府108年3月18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3510號函係陳 柏文於108年3月18日自行至雲林縣政府處領取。 ㈩上訴人108年2月25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檢送下 列文件所蓋用上訴人大小章、林勝雄之簽名或印文為真正: ⒈系爭董監事會議程紀錄上有上訴人大小章、林勝雄之簽名及 印文。
⒉系爭董監事會議簽到簿上簽到處欄有上訴人大章。 ⒊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取消會員資格-共28人 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⒋本次新任信徒代表名單(108)共26人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⒌上訴人第4屆信徒名冊108.01.04製表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⒍上訴人107年7月18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70718001號函上有上
訴人大小章。
⒎系爭信徒大會議程紀錄上有上訴人大章、林勝雄印文。 ⒏系爭信徒大會簽到簿上有上訴人大小章。
⒐上訴人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上有上訴人大小章、大章。 上訴人前法定代理人林勝雄與陳柏文間於108年1月6日至108 年1月22日之LINE對話紀錄為真正。
被證4(原審卷一第395頁)、被證8(原審卷二第103頁至第1 13頁)之感謝狀為上訴人所開立予被上訴人收執。 雲林縣政府108年9月27日府民禮二字第1080095664號函檢送 上訴人第4屆信徒名冊108.03製表上之上訴人大小章為真正 。
被上訴人自始均未進行擲筊之儀式。
原審卷一第223頁上訴人108年2月25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 5001號函係陳柏文所製作。
告訴人即時任上訴人董事長林勝雄曾於107年間對陳柏文提起 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 7日作成108年度偵字第6485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不服聲 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9年9月24日 作成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528號再議駁回處分書,惟告訴人 不服,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再提起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判字第22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 107年11月1日參與系爭董監事會議之董監事,共計20人(依 照簽到表所載,17名董事中李政哲、廖斌宏未到;監事5人 全數到),除馬敬釤董事、楊慧稜董事、曾朝勤監事3人以 外,共有13名董事、4名監事均聲明:「第4屆第16次(107. 11.1.)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三、討論事項案二(案由)本 宮信徒代表補足信徒人數,信徒新增26人、除名四人之決議 通過案係偽造,聲明人未作此項決議,立聲明書,以示負責 ,如有不實,願負相關責任。」,被上訴人對於上開聲明書 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雲林縣政府於108年11月1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080109727號函 復上訴人108年11月1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101001號函,內 容略以:「主旨:有關貴寺廟董事林勝雄等13人及監事詹捷 凱等4人共同聲明撤銷第4屆第16次董監事臨時聯席會議案2 新增26名信徒、除名28名信徒1案,既經貴寺廟董事會上開 會議中17位董監事聲明確認未作成該項決議,本府同意撤銷 案二決議之備查…。」等語。
雲林縣政府於108年11月1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082113717號函 復陳天星,內容略以:「說明二、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 縣西螺廣福宮108年新增陳柏文等26名信徒,其資格經該法
人董事會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信徒關係訴訟,案繫 屬法院審理中,本府將俟法院判決確定另案函復台端。」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董監事會議是否有作成如系爭會議紀錄中案二之決議內 容?
㈡系爭董監事會議是否有作成通過備查版會議紀錄所載上訴人 將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含4名已死亡之信徒)之決議 內容?該決議是否仍有效存在?上訴人主張備查版會議記錄 係陳柏文所偽造,並盜蓋上訴人之大小章及指定其為上訴人 之承辦人員送件,是否可採?
㈢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信徒資格不存在,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被上 訴人是否具有上訴人之信徒身分,即有不明確之情形,而被 上訴人信徒資格之有無,攸關上訴人信徒大會召開時出席員 額及各信徒間選舉與被選舉董、監事之權利,進而影響上訴 人日常宮務之維繫暨推廣上訴人設立之目的,足致上訴人之 法律上地位存有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安狀態之危險,係得 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堪認有確認利益,先予敘 明。
㈡關於兩造爭執事項㈠部分:
⒈查依如附表所示證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勾稽:⑴證 人林煜喆與證人林勝雄於107年8月15日LINE對話紀錄:「林 煜喆:傳送西螺廣福宮西螺媽老大媽廟信徒代表申請表補充 信徒代表申請書如果可以就給阿娟(即證人蕭淑娟)去處理 我們就公佈…」、「林勝雄:收到,我轉給阿娟處理…」(見 原審卷四第141至145頁);⑵上訴人107年9月6日臉書公告信 徒代表申請表(見原審卷四第221頁、本院卷二第209頁); ⑶申請人申請加入上訴人信徒所填載之信徒代表申請表(見 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足認上訴人有依系爭信徒大 會臨時動議第1項之決議事項,辦理公開申請登記信徒事宜 。惟根據如附表所示證人林勝雄所證:107年11月1日開會時 ,應該是還沒有登記完新增信徒等語,及被上訴人廖淑玲自 承:107年底我先繳申請書、自我介紹,讓他們審核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10頁),可認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之後,
仍然持續接受有意願成為上訴人信徒之申請人申請登記報名 事宜。因此,上訴人107年11月1日召開系爭董監事會時,雖 有部分申請人已提交信徒代表申請表,但新增信徒名單尚未 完整齊全,自無從於該次會議審查26名新增信徒名單。是證 人林煜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董監事會有審查本院前審 卷一第429至453頁信徒代表申請書等語,證人曾朝勤於原審 審理時證述:系爭董監事會有傳閱26名新增信徒名單等語, 應有誤記,而非可採。
⒉次依如附表所示證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觀之下列L INE對話紀錄,足認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召開系爭董監事 會時,確實並未提出28名信徒除名名單供董事會審查,且於 系爭董監事會會議結束後,迄至108年1月6日所整理之除名 名單人數僅有27人,嗣於108年1月7日之除名名單人數仍在 變動中:
⑴證人林勝雄與陳柏文於107年12月18日至108年1月29日之LINE 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389至393頁):「2018年12月18日 14:09陳柏文:通話時間1:07」、「1/6(日)12:17陳柏 文:【0000000信徒代表名單整理.pdf…】已讀;12:17【表 格133…134…會員人數應滿170人,尚不足36人逾期未繳常年 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之照片 】」、「1/7㈠14:55林勝雄:通話時間1:32;14:56林勝 雄:【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 -共27人表格上有部分劃記並寫計17人之照片】;14:58陳 柏文:OKOK」、「1/22㈡10:31陳柏文:董事長黃志星有來 簽名了嗎;10:31陳柏文:我這邊沒有看到」。 ⑵證人蕭淑娟與陳柏文於108年1月3日至108年1月7日間之LINE 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二第241至245頁): ①「1/3㈣」部分:「15:20陳柏文:阿娟姐在嗎?」、「16 :02蕭淑娟:有事嗎?」、「16:02陳柏文:要請問您」 、「16:03陳柏文:董事長跟我說要找您拿信徒代表的名 單」、「16:03陳柏文:他有跟您說嗎」、「16:03陳柏 文:他要我寫公文」、「16:06陳柏文:?」、「16:18 蕭淑娟:對不起剛才在辦理總幹事的事情」、「16:18陳 柏文:嗯嗯」、「16:18蕭淑娟:什麼時候拿信徒名單」 、「16:19陳柏文:這幾天」、「16:19蕭淑娟:好」、 「16:21陳柏文:主要需要知道這次喪失資格的人數與姓 名」、「16:22陳柏文:還有信徒代表總人數多少」、「 16:22蕭淑娟:瞭解」、「16:23陳柏文:嗯嗯」、「16 :55陳柏文:能明天給我嗎?」、「16:58陳柏文:明天 就要把公文送出」、「17:09蕭淑娟:整理好的資料在惠
君那兒,明天再給你完整的名單」、「17:10陳柏文:好 的」。
②「1/4㈤」部分:「蕭淑娟:刪除人員:蘇信瑋、程進祥 要…」、「16:56蕭淑娟:之前我有看到」、「16:56 陳柏文:我再問董事長」、「16:56陳柏文:好像是預 冷場的」、「16:56陳柏文:之前他說過」、「16:57 蕭淑娟:新增名冊與黃志星資料一起給董事長」、「1 6 :57陳柏文:嗯嗯」、「16:57蕭淑娟:是預冷場沒 錯 」、「16:57陳柏文:嗯嗯」。
③「1/7㈠」部分:「14:21陳柏文:阿娟姊」、「14:21陳 柏文:董事長有給您最後的名單嗎?」、「15:55蕭淑娟 :有喔」、「15:56陳柏文:已聯絡」。
⒊是故,綜合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上訴人107年11月1日召開 之系爭董監事會,當時並未提供新增信徒26名完整名單及除 名信徒28名名單供董事會進行審議,因而作成如系爭會議紀 錄案二所載清算名額並補足之決議內容,堪以認定。至於證 人曾朝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系爭董監事會有決議信徒新增 26人除名28人等語,應係誤記,難認可採。 ㈢關於兩造爭執事項㈡部分:
⒈依上所述,系爭董監事會僅作成清算信徒名額並補足之決議 ,並未進行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人之審議。惟上訴人於10 8年2月25日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0225001號函檢送蓋用其大 小章、林勝雄之簽名或印文為真正之下列文書予雲林縣政府 :⑴備查版會議紀錄、⑵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107/10/31 )—取消會員資格—共28人、⑶本次新任信徒代表名單(108) 共26人、⑷上訴人第4屆信徒名冊108.01.04製表(見兩造不 爭執事項㈩),雖記載系爭董監事會作成通過信徒新增26人 除名28人之決議。然根據後開LINE對話紀錄,及參以上訴人 108年4月21日第4屆第17次董監事聯席定期會議紀錄案由二 :審核是否同意本次新增26信徒之議案,作成:「此26名信 徒新增並無經過本宮董事會審議通過,因此本宮董監事會不 同意此26名信徒新增」之決議(見原審卷三第385至393頁) ,足認上訴人係於系爭董監事會召開後,其行政人員方開始 進行清查作業程序,並整理出新增信徒26人及除名28人之名 單:
⑴證人林勝雄與陳柏文之LINE對話紀錄:「1/6(日)12:17陳 柏文:【0000000信徒代表名單整理.pdf…】已讀;12:17【 表格133…134…會員人數應滿170人,尚不足36人逾期未繳常 年會費名單(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之照 片】」、「1/7㈠14:56林勝雄:【逾期未繳常年會費名單(
107/10/31)-喪失會員資格-共27人表格上有部分劃記並寫 計17人之照片】;14:58陳柏文:OKOK」。 ⑵證人蕭淑娟與陳柏文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二第243至25 5頁):①「1/3㈣」部分:「16:21陳柏文:主要需要知道這 次喪失資格的人數與姓名」、「16:22陳柏文:還有信徒代 表總人數多少」、「17:09蕭淑娟:整理好的資料在惠君那 兒,明天再給你完整的名單」。②「1/4㈤」部分:「蕭淑娟 :刪除人員:蘇信瑋、程進祥要…」、「16:57蕭淑娟:新 增名冊與黃志星資料一起給董事長」。③「1/7㈠」部分:「1 4:21陳柏文:阿娟姊」、「14:21陳柏文:董事長有給您 最後的名單嗎?」、「15:55蕭淑娟:有喔」。④「1/24㈣」 部分:「09:42陳柏文:阿娟姊我這邊還需要補件⒈去年8月 份開信徒大會的簽到單⒉去年10月份開董監事會的會議紀錄 與簽到單」、「09:42陳柏文:可否麻煩您準備」、「09: 55蕭淑娟:好的」。⑤「3/28㈣」部分:「11:16陳柏文:信 徒名冊需要補的資料有補齊了嗎?新信徒繳費情況有人還沒 通知的嗎?」、「12:02蕭淑娟:通知了」、「12:02陳柏 文:好的謝謝」、「12:03陳柏文:明天再過去準備回覆公 文一事」、「13:05蕭淑娟:好的」。⑥「4/1㈠」部分:「0 9:13蕭淑娟:【三樓觀音殿樂捐107.xlsx】蕭淑娟:【三 樓觀音殿樂捐108.3.31日止.xlsx】」。 ⑶證人林惠君與陳柏文於108年1月18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 審卷二第265至269頁):「13:39陳柏文:姊姊看到找我唷 」、「13:53林惠君:我在服務台啦」、「13:53林惠君: 怎啦」、「13:53陳柏文:喔喔」、「13:54陳柏文:需要 請您幫忙聯絡一下」、「13:54林惠君:好啊」、「13:54 林惠君:甚麼事啊」、「13:54陳柏文:還有6人還沒簽願 認信徒代表同意書」、「13:55林惠君:我這裡有淑雯和明 清」、「13:55陳柏文:好喔那就剩4人」、「13:55林惠 君:給我名字」、「13:56陳柏文:朱清河0000-000000吳 志明0000000000陳來香00-0000000連嘉瑞0000-000000」、 「13:56陳柏文:就這4人」、「13:57林惠君:好」、「1 3:57陳柏文:感謝您如果都簽好了再跟我說」、「13:57 陳柏文:我去拿」、「13:57林惠君:OK」、「13:57陳柏 文:貼圖」、「14:02林惠君:朱→人在外地.3天後來簽、 陳→後天來、另2位…等等來簽」、「14:02陳柏文:貼圖」 、「14:02感謝感謝」、「14:02那就禮拜一過去拿差不多 」、「林惠君:OK」。
⒉又承上所述,上訴人嗣於108年4月21日第4屆第17次董監事聯 席定期會議,由董事會進行審議是否同意該新增信徒26人之
議案,惟董事會最終作成否決通過上開新增信徒26人名單之 決議。由是觀之,倘若系爭董監事會曾作成通過信徒新增26 人、除名28人之決議,實無於前揭108年4月21日會議中,再 由董事會就是否同意該新增26人信徒之議案進行審議之必要 。是以,系爭董監事會並未作成通過信徒新增26人、除名28 人之決議,自不因上訴人於系爭董監事會後便宜行事,將自 行整理之新增26名信徒、除名28名信徒名單送請雲林縣政府 核備,而影響上開事實認定。因之,被上訴人辯稱:系爭董 監事會有作成備查版會議紀錄所載上訴人將信徒新增26人、 除名28人之決議內容等語,為不足採。
⒊另上訴人雖主張備查版會議紀錄係陳柏文所偽造,並盜蓋上 訴人大小章及指定其為上訴人之承辦人員送件之不實文書云 云;惟查:
⑴根據陳柏文與證人蕭淑娟、林惠君間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 可知陳柏文與其二人聯繫確認第4屆信徒名單,包括喪失信 徒資格人數及姓名,與信徒總人數為何在內等相關資料,並 由證人蕭淑娟提供上訴人系爭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催繳通知 書、信徒大會簽到簿、系爭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等紀錄 檔案予陳柏文,證人林惠君並聯絡陳柏文拿取部分新增信徒 之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顯見上訴人主張備查版會議紀錄係 陳柏文所偽造云云,要難採信。
⑵再者,稽之證人林勝雄與陳柏文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可知 陳柏文係依時任上訴人董事長林勝雄之指示,向證人蕭淑娟 、林惠君等人索取信徒代表名單、之前所寄催繳通知書、喪 失資格人數及姓名、信徒代表總人數、最後名單、系爭信徒 大會議程紀錄與簽到單、剩下4名新增信徒之願任信徒代表 同意書未簽等資料,且陳柏文亦明白告知證人蕭淑娟其要寫 公文、還要到上訴人處補件蓋章等情,均獲得證人蕭淑娟、 林惠君之正面回應,自不因上訴人之便宜行事,而遽認備查 版會議紀錄等文書係陳柏文所偽造。
⑶況且,陳柏文受託而於108年2月25日將上開文件送交雲林縣 政府後,雲林縣政府於108年3月18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 3510號函通知上訴人就所附信徒名冊楊明美等12人補正出生 年月日資料另案報府備查,該函文雖係由陳柏文前往雲林縣 政府自取(見原審卷一第221頁),惟依證人蕭淑娟與陳柏 文前揭於108年3月28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陳柏文通知證 人蕭淑娟謂:「信徒名冊需要補的資料有補齊了嗎?新信徒 繳費情況有人還沒通知嗎?」蕭淑娟回稱:「通知了」;陳 柏文再表示:「明天再過去,準備回覆公文一事」,蕭淑娟 回稱:「好的」等情觀之,及證人蕭淑娟於原審審理時亦證
稱其有提供其手寫之信徒補正資料予陳柏文之情,足徵上訴 人之行政人員亦肯認陳柏文送交雲林縣政府之上開文書資料 為上訴人所提供,始會給予相關協助。又依雲林縣政府108 年5月1日府民禮二字第1082105570號函文內容(見原審卷四 第153頁),亦可知上訴人已因補正信徒楊明美等12人之出 生年月日,而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加蓋該府印信之信徒名冊 。從而,上訴人主張備查版會議紀錄係陳柏文所偽造,並盜 蓋上訴人大小章及指定其為上訴人之承辦人員送件之不實文 書云云,難謂可採。
㈣關於兩造爭執事項㈢部分:
⒈按宗教財團法人於其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規 範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此觀財團 法人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宗教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 產為組織之基礎而成立之公益法人,為財產之集合,屬他律 法人,依民法第61條、第27條規定,應設置董事為其執行機 關,不得以信徒大會或類似組織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如捐助 章程定有信徒資格者,其資格之審定或剝奪,應由董事依該 章程規定執行。
⒉查上訴人係財團法人,訂有系爭捐助章程,該捐助章程自100 年4月1日修訂後,迄今均未曾變更修改。而系爭捐助章程第 二章組織,第一節信徒大會(第6條至第14條之1)之第6條 規定:「本宮以信徒組織信徒大會,供為本宮諮議機關(要 有建議權)。」、第7條規定:「在本宮改制前第七屆信徒 大會之信徒,經登記有案者為當然信徒。」、第8條規定: 「新加入信徒資格之認定,應具下列兩款全部。一、對本宮 有實績捐助、貢獻願為信徒,經本宮董事會同意並合法手續 者。二、年齡須足二十五歲以上並具有崇敬聖母信念者。」 、第9條規定:「新加入信徒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名額,補 足為限。」、第12條規定:「本宮信徒名額以一七○ 名為限。」、第13條規定:「信徒無故未出席信徒大會連續 二次予以除名。」、第14條規定:「凡要參加遞補新信徒登 記前應繳納貢獻金新台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加信徒遞補 ,若超額經抽籤而未入信徒者,不得要求退回原貢獻金。」 (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是被上訴人是否為上訴人之信徒 ,悉依是否符合系爭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而定之。 ⒊準此,依系爭捐助章程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之規 定,欲取得上訴人新加入信徒資格者,須經上訴人董事會審 議同意通過,於總額170名範圍內,並繳納貢獻金1萬元,始 可能合法取得其信徒資格。惟上訴人107年11月1日召開之系 爭董監事會議,並無作成新增信徒26人審議通過之決議;嗣
於108年4月21日第4屆第17次董監事聯席定期會議,經由董 事會審議後,最終係作成否決通過上開新增信徒26人之決議 。是以,被上訴人雖申請登記加入上訴人之新信徒,但尚未 經上訴人董事會之審議同意通過,核與系爭捐助章程前揭規 定取得上訴人信徒資格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取得上訴人之信 徒資格。從而,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 格不存在,要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非上訴人之信徒,既屬可採 ,則其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另本件歷審訴訟費用,本院斟酌本件爭議之發生 ,肇因於上訴人未依系爭捐助章程之規定,將新增信徒26名 交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即開始辦理新增信徒之行政程序,並 通知被上訴人繳納貢獻金1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03至113頁 )所致,上訴人嗣雖已將貢獻金1萬元退還被上訴人(見本 院卷一第216頁),然上訴人是否依系爭捐助章程行事,並 非被上訴人所可置喙,是依本件事發緣由觀之,被上訴人之 應訴、上訴行為及其訴訟程度,應為其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 要,故本院認本件應由上訴人負擔歷審訴訟費用,較為公允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8 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一、證人林煜喆:
㈠證人林煜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從104年底做到108年2月1 日止擔任廣福宮總幹事,根據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上訴人有 去做清點,最後清點出來除名有28人,而新參加信徒有26人 ,沒有超過章程規定人數。雖然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有講時間 ,但並沒有按照時間來進行,呈送給董事會審查新增信徒之 後,我已經離職,所以關於審查公布新信徒部分我就不清楚 。就是口頭上講一個月,雙掛號一個月來要求信徒來繳交會 費,沒有繳交信徒常年會費名冊是蕭淑娟提供,拿出來清點 是蕭淑娟,但名冊提供給董監事時我已經離職了,印象中名 冊是在108年2、3月中做出來的。我只有印象中在董監事該 次會議中,董監事有討論到除名多少人、新增多少人,所以 該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到底是哪一份,我沒有印象。我剛才所 說108年2、3月間是說我看到新增及除名名冊的時間,至於 該份名冊到底製作及提供給董監事的時間,我真的沒有印象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9至79頁)。
㈡證人林煜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董監事會議我有出席, 我是司儀,當天開會不是審查原審卷一第231、233頁這兩張 表格,是審查本院前審卷一第429至453頁信徒代表申請書, 共26份。之後在108年1月份,因為以前董事會是某些人把持
,希望誰不來,自己人沒繳錢沒關係,別人沒繳錢就幹掉, 但對我來說不行,所以我們那時候開會講說第一次口頭給一 個月時間,第二次雙掛號說到那時候不來繳就除名。蕭淑娟 也有發雙掛號給當事人,所以這動作做完就到1月份了。在1 07年11月1日時,有講說新增信徒總額超過170人要擲筊,總 額沒有超過就不用,當天清算是沒有超過170人。【當天沒 有信徒名冊,沒有對於信徒名冊中哪一些人要除名的表格, 所以才會決議清查、補齊,最後的決議內容是清查、補齊。 】是何時確認清查是28人,這要問蕭淑娟小姐,名單是他提 出來,也有LINE給林勝雄董事長,除名28人的名單是蕭淑娟 提出,並且用LINE交給董事長做確認。【107年11月1日開會 時,新增信徒代表報名表人數、名單都是清楚的。除名是蕭 小姐才有,所以才會決議一個叫做清查、補齊,蕭淑娟當天 沒有把除名名單提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至55頁)。二、證人蕭淑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廣福宮任職將近20年, 擔任會計,我的職務範圍就是負責會計憑證事項、廣福宮召 開大小會議之會議紀錄及根據開會的會議紀錄作成相關函文 ,公文由我寫再交代林惠君。系爭信徒大會議程作成第7項 臨時動議之決議,但廟方沒有去做公開申請的相關公布,也 沒有去做10月15日審查公布,錄取者10月31日繳交入會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