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劉清茂
劉清泰
劉仲宇
劉仲宙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清楓
上 訴 人 劉和翕
劉振利
劉國欽
劉翠玲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律師
上 訴 人 劉振文
劉鴻瑋即劉順忠繼承人
劉惠卿即劉順忠繼承人
劉明哲
林錦釵
劉嘉士
郭劉秋枝
劉堉箖即劉俊斌
劉貴有
劉書伶即劉滋賢之繼承人
劉翔宇即劉滋賢之繼承人
劉黃秀枝即劉嘉成之繼承人
劉高南即劉嘉成之繼承人
劉高斌即劉嘉成之繼承人
劉雅姻即劉嘉成之繼承人
劉郭寳鳳即劉滋培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劉煥宗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劉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亞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西港區成功段837、8 38、839、840、841、892、892、894地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如 原審判決附圖一所示之方案,原審採如原審判決附圖二所示 之方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為釐清上訴人所主張之前開 方案,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價值是否相當,乃有囑託鑑定之 必要,兩造同意囑託亞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鑑定, 並指定基準日110年4月9日為鑑定(見本院卷二第195頁), 經本院囑託該所為鑑定,鑑定費用為新臺幣2萬元(見本院 卷二第204頁),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預納, 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 起7日內,如數逕向該所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預納 ,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