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79號
TNHV,111,上,79,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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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侯清河
張旺順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相對人
即上訴石碼宮
特別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請為相對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美娜律師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9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為相對人石碼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項規定,於非法人團體 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原管理委員任期業已期滿,經相 對人之信徒侯明宗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0日召開第七屆 信徒大會(系爭大會),並於會中改選管理委員,並由侯明 宗擔任主任委員,然系爭大會之召集及決議有不成立及無效 之事由,經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之訴訟 事件,如本件聲請人獲得勝訴判決,則侯明宗即非相對人合 法之法定代理人,自亦不可能代理相對人應訴,是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應屬欠缺,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聲 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原管理委員任期業已期滿,經系爭大會選 任侯明宗擔任主任委員一節,此為兩造所爭執。聲請人既提 起確認系爭大會決議不成立訴訟,則侯明宗有無擔任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資格,於本件訴訟確定前尚屬不明。為避免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之訴訟要件因本案審理結果而浮動,自有選任 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以,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審酌本件現為第二審程序,需高度法律專業配合,陳美 娜律師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能力,經詢問兩造均同意由陳美 娜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陳美娜律師亦同意擔任相 對人特別代理人,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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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