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273號
TCHV,107,上,273,202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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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陳茂禮(兼蘇明駿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秀玉
上 訴 人 蘇秀雄

訴訟代理人 蘇振展
複 代 理人 吳梅英
上 訴 人 顏旭胥
訴訟代理人 顏杏如
視同上訴詹謝素娥
顏榮德
顏貽正
張明彰(原名:張彰)

張省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明侯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張世興(張天賜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顏陳秀(顏貽傭之承受訴訟人)

歐美碧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峰律師
視同上訴人 顏榮一
上 列 二人
兼訴訟代理
顏順昺(蘇明祥蘇建勳蘇士騰蘇淑美之承當


視同上訴顏璽恩(顏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顏旭信
顏慈慧

受告知訴訟
顏許月花
顏明侯
詹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如附件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一、張天賜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由繼
承人即其子張世興分割繼承取得,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本院土
地登記資料卷,第26頁),但張世興並未承受訴訟。(本院卷
三第497至509頁、卷四第5頁)。
★請「張世興」或對造「陳茂禮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
送達對造(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

二、顏順昺將其應有部分(含受讓部分及原有部分)全部讓與
美碧,惟歐美碧未聲明承當訴訟。
★請「歐美碧」聲明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


三、張省三將其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中之4536分之2讓與顏明侯
顏旭胥將應有部分中之3600分之4讓與顏許月花
詹謝素娥將其應有部分中之10800分之1讓與詹裕隆
張省三顏旭胥詹謝素娥就上開部分仍有實施訴訟行為之
資格,並未脫離訴訟。
顏明侯顏許月花詹裕隆僅為利害關係人,上訴人陳茂禮
否於二審追加「顏明侯顏許月花詹裕隆」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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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