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73號上 訴 人 陳茂禮(兼蘇明駿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許秀玉 上 訴 人 蘇秀雄 訴訟代理人 蘇振展 複 代 理人 吳梅英 上 訴 人 顏旭胥 訴訟代理人 顏杏如 視同上訴人 詹謝素娥 顏榮德 顏貽正 張明彰(原名:張彰) 張省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明侯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張天賜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顏陳秀(顏貽傭之承受訴訟人) 歐美碧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峰律師視同上訴人 顏榮一 上 列 二人兼訴訟代理人 顏順昺(蘇明祥、蘇建勳、蘇士騰、蘇淑美之承當視同上訴人 顏璽恩(顏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顏旭信 顏慈慧 受告知訴訟人 顏許月花 顏明侯 詹裕隆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如附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件:一、張天賜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由繼 承人即其子張世興分割繼承取得,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本院土 地登記資料卷,第26頁),但張世興並未承受訴訟。(本院卷 三第497至509頁、卷四第5頁)。 ★請「張世興」或對造「陳茂禮」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 送達對造(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 二、顏順昺將其應有部分(含受讓部分及原有部分)全部讓與歐 美碧,惟歐美碧未聲明承當訴訟。 ★請「歐美碧」聲明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 三、張省三將其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中之4536分之2讓與顏明侯 顏旭胥將應有部分中之3600分之4讓與顏許月花 詹謝素娥將其應有部分中之10800分之1讓與詹裕隆 張省三、顏旭胥、詹謝素娥就上開部分仍有實施訴訟行為之 資格,並未脫離訴訟。 ★顏明侯、顏許月花、詹裕隆僅為利害關係人,上訴人陳茂禮是 否於二審追加「顏明侯、顏許月花、詹裕隆」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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