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號
TCHM,112,附民,44,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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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游舒瑜

被 告 陳珈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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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