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毒抗字,112年度,141號
TCHM,112,毒抗,14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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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14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戴家塏


現另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
勒戒(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觀字第1094號
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007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第一審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125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認依數罪併 罰之立法精神及依刑法公平原則,定刑結果,實屬一罪兩判 ,被告難以折服,請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機會,一個合理 公平裁定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 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 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 、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 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 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 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3年後 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 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台上 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



9月24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6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EG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清 水區中華路高美路口時,因交通違規另案通緝為警攔查 ,被告主動將甫購得尚未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予員警查扣。被告經警帶回警局詢問時坦承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犯行業經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台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 」初步鑑驗報告單、刑案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022年10月12日,報告編號:000000 00)及衛生福部草純療養院111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 0424號鑑驗書等在卷可稽(見第45021號偵卷第45-49、55-6 7、73-80、99-100、103、111頁)。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可堪認定。 
 ㈡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 聲字第5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05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計 算其自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迄本次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行為之111年9月24日止,未曾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 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 本案於111年9月24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距最近1次犯該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自應再令觀察、勒戒。從而,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 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
 ㈢被告抗告意旨雖稱依數罪併罰之立法精神及依刑法公平原則 ,實屬一罪兩判,難以折服等情。然查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 時間為111年9月24日,至於經原審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之犯罪事實則是被告於111 年9月26日0時50分許,另向不詳年籍之人購得而持有者,為 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1年度偵字第450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沙鹿簡易庭



111年度沙簡字第602號簡易判決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為警查 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於本次施用毒 品犯行後,另行購得而持有者,非本次施用所餘之毒品,自 應分別論處,是被告抗告意旨稱屬一罪二罰等語,即非可採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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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