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ONSONCHAI RITTIRONG(中文名:利替龍)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ONSONCHAI RITTIRONG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JONSONCHAI RITTIRONG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執行羈押3月在案。至中華民國112年3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