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021號
TCHM,111,上易,1021,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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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冠輪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
84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郭冠輪於民國110年10月至111年2月6日間,受僱於安裝冷氣 機之包商,而得在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國小從事教 室冷氣機安裝作業。郭冠輪於此期間得知部分教室於放學 或寒假期間並未上鎖,認有機可乘,竟心生歹念,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2月12日上午8時 許,駕駛其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國小隔壁之○○國中 校門口停放,再步入○○國小校園,於上午8時16分許徒手潛 入北棟教室3樓之○年○班,先將黑板上方監視器鏡頭角度上 調,再快步跑至教室後方導師蔡○○辦公桌處,以上衣下緣包 住雙手,拉開辦公桌抽屜翻找,而竊得蔡○○置於抽屜內之弱 勢學生補助費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得手後再 將黑板上方監視器鏡頭角度調回,抽取衛生紙擦拭監視器周 遭指紋,最後再隔著上衣下緣開啟前門喇叭鎖後離開。惟旋 因蔡○○之手機接收到該監視器鏡頭移動之警示訊息,蔡○○立 即告知總務主任蔡○○,於返校查看其辦公桌後方另行安裝之 監視器影像畫面後,進而查知郭冠輪之行竊情節。二、案經蔡○○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 (含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郭冠輪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這個案件不 是我做的,監視錄影畫面中的那個人不是我,我沒有做云云 。然查:
 ㈠被告業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其有於111年2月12日上午8時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國中校門口處停放,再徒步進 入○○國小校園,走到北棟教室1、2樓,並於上午8時20分許 離開等事實,且經原審勘驗本件○○國小校園內及告訴人○年○ 班教室內監視器影像檔案結果,內容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被告於原審除否認附表二檔名16[B304之東]影像中從北棟 教室2樓走廊盡頭廁所換裝後跑出來之人及附表三所示在3樓 ○年○班教室內行竊者係其本人外,坦承附表一所示影像及附 表二其餘影像中之男子均為被告本人無誤。被告雖否認有在 北棟教室2樓走廊末端廁所內脫去長袖上衣、換裝為灰色短 袖T恤後再上到3樓○年○班行竊等情,惟附表一、二所示多支 錄影鏡頭之錄影地點均在○○國小內,時間連續,自111年2月 12日上午8時0分至上午8時24分之間,全部過程中可見被告 係配戴深色口罩,身著黑底白肩長袖外套、黑色及膝短褲( 兩邊褲尾各有3條白色直線條紋),內穿灰色衣物(由外套 下緣露出一截可見,與在告訴人蔡○○教室內行竊者穿著之上 衣顏色相同),腳穿白色橫條紋拖鞋。先在○○國中校門口停 妥其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再徒步進入○○國小校園,並有 目的性直接走到北棟教室2樓,在走廊盡頭脫掉長袖上衣、 拖鞋後,躡手躡腳赤腳走出,於經過1分18秒左右後再返回2 樓走廊末端,並於45秒後換回原長袖上衣及所穿拖鞋後走出 ,最後離開○○國小校園
 ㈡附表三所示在北棟教室3樓○年○班教室內行竊之男子(即被告 ),自開門進入教室、調整黑板上監視器鏡頭、拉開導師辦 公桌抽屜行竊、調回鏡頭、擦拭鏡頭周遭至離開教室之過程 亦為1分18秒左右,與其在2樓廁所換裝出來上到3樓再返回2 樓廁所之時間相當。該男子在告訴人蔡○○辦公桌抽屜內翻 動找尋物品後,於離去時其左手所拿物品有放入左側褲袋之 動作,足認確有竊得1萬5000元款項。況且,該男子於躡手 躡腳離開2樓廁所至再度返回該處之期間,並無其他人員進



入該廁所或畫面之中,足認從2樓上至3樓○年○班行竊者為同 一男子。被告雖否認有此竊盜犯行,惟證人即○○國小總務主 任蔡○○於檢察官偵訊中及原審審理中皆證稱:附表一至三影 像中之男子均為被告無誤,因被告係冷氣機安裝工人,學校 那陣子安裝冷氣,我是與安裝業者的對接窗口,也已經見過 被告很多次,一看監視器影像就知道是被告了,且附表三影 像也有傳給被告之包商老闆檢視,老闆叫我先不要報警,他 會處理,之後老闆告訴我被告不承認偷竊,也沒有辦法,老 闆於事發後則賠償告訴人1萬5000元。至被告於2月6日就已 安裝冷氣機完畢,說2月12日要回來拿工具,或進到不是他 負責安裝的○年○班或其他教室一節,並不合理等語明確。而 被告則坦承其老闆曾經詢問是否有去○年○班行竊1萬5000元 ,並有收到附表三所示影片檔案等語。故而,證人蔡○○既為 ○○國小總務主任,負責監督校園冷氣機安裝工程業務,自然 熟知到校之安裝人員,而被告之老闆冷氣機安裝工程之下 包商,並僱用被告從事安裝工作,且附表一至三所示監視影 像之畫質清楚,並不模糊,故證人蔡○○及被告之老闆一看即 可知悉確為被告,並無錯認之虞。
 ㈢被告於原審承認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即111年2月6日下午4時0 分至2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前來○○國小,並在 北棟教室2樓走動,且坦承附表一所示監視影像中之人是自 己無誤。其於2月6日到校時所穿拖鞋與附表二影像中男子所 穿拖鞋相同,其所穿及膝短褲款式亦與附表二影像中男子所 穿相同,僅褲尾外側3條直線為藍色,於2月12日行竊時所穿 為3條白色直線。該影像中男子之右臉顴骨處均有一處明顯 黑色疤痕(黑痣),與被告於111年5月23日在偵查庭所拍照 片(見偵卷第163-167頁)及戶籍影像照片(見同卷第107頁 )之右臉特徵相符,且膚色均略為黝黑,頭髮較長、髮線在 左、向右瀏海、露出左額。
 ㈣綜上所述,附表一至三影像中之男子確為被告,並無疑義, 其確有在○○國小3樓○年○班教室行竊,其所辯無非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 7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 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 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判決之宣告刑嗣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 08年9月6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且據公訴檢察官指明及舉證,並為被告 所是認,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猶 故意再犯本案同罪質之竊盜罪,可認其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 罰之反應力薄弱,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 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且本案並無因累犯之加重最低本刑 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審酌被告僅因缺 錢花用,竟乘安裝○○國小冷氣機工程之機會,心生歹念,圖 謀不軌,竊取擔任導師之告訴人所保管善心機構提供給弱勢 學童之助學款項,行徑極不應該,理當嚴正苛責;被告於看 過附表三所示影像後,以為行竊時配戴口罩,不易指認,即 意圖推諉卸責,否認犯行,顯見心存僥倖;於原審審理中經 當庭勘驗附表一至三所示影像後,事證已明,卻猶矢口否認 犯行,足認執迷不悟,並無悔意,不知反省,犯後態度甚差 ,難以教化;被告雖僅竊得1萬5000元款項,金額不高,惟 於附表一、二所示影像中,可見被告進入○○國小校園後,經 常隨意開門進入各間教室逡巡,於並非執行冷氣機安裝工作 期間擅自進入教室,顯可疑為意在物色目標。嗣於111年2月 12日上午8時許進到○○國小後,直接走到北棟教室,顯見進 入校園之目的明確,應已確認○年○班導師辦公桌放有現金 可拿,又於潛入○年○班行竊時,猶知變換上半身衣著以掩人 耳目,脫去拖鞋赤腳上樓,以T恤下緣隔手開門、翻找抽屜 ,事成之後再以衛生紙擦拭指紋,最後復以T恤隔手關門, 顯然知悉避免遺留生物跡證,企圖躲避偵查,自以為天衣無 縫,足認作案之心思細密,處心積慮已久,益證被告之「意 惡」甚重,此部分之主觀犯意及動機自應作為量刑之重要參 考因素,不應囿於竊得之款項金額;此外,考量被告高職畢 業之學歷,未婚無子女、從事鐵工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9月。復說明被告竊盜之犯罪所得1萬5000 元並未扣案,證人蔡○○雖陳稱被告之老闆已如數支付告訴人 ,惟並非由被告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被告仍享有犯罪所得 ,自應予以剝奪,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 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時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檔名「0206國小監視器」(錄影時間為111年2月6日)畫面時間 (時:分:秒) 監視錄影勘驗內容 16:00:00 至 16:20:00 檔名[B205之西] 0000-00-00 00.00.00.mp4之勘驗結果: 錄影時間為2月6日,畫面時間16:02:40,一男子穿著灰黑色長袖上衣(胸腹為白色星星圖案)、黑色及膝短褲(褲尾可見3條藍線直線條紋)、白色橫條紋拖鞋,手拿鋁箔包飲料,自教室(應為○年○班)後門內走出後,再開門進入隔壁○年○班教室前門,之後再由後門出來。該男子右臉顴骨處有一黑色疤痕,與偵卷第163-164頁照片中之人臉部特徵相符(見原審卷第131-135頁所示圖1至圖3)。 檔名[B205之東] 0000-00-00 00.00.00.mp4之勘驗結果: 與上一監視器為同一地點、不同方向之錄影。由畫面時間16:02:41之截圖,可清楚看到該男子右臉顴骨處一黑色疤痕(見原審卷第137頁所示圖3-1)。 檔名[B棟後105之東] 0000-00-00 00.00.00.mp4之勘驗結果: 車號00-0000號綠色自小客車停放在圍牆與教室間通道,被告於16:16:31接續拿取不詳物品置入車內後,於16:17:28駛離(見原審卷第139頁所示圖3-2)。 附表二:檔名「0207國小監視器」(實際錄影時間為111年2月12日)
畫面時間 (時:分:秒) 監視錄影勘驗內容 08:00:00 至 08:24:42 檔名01[往北門口] 0000-00-00 00.00.23.mp4之勘驗結果: 錄影畫面時間為2月12日。畫面時間08:01:13,車號00-0000號綠色自小客車駛至○○國中校門口停妥後,一男子自駕駛座走下(見原審卷第141頁所示圖4),該男子右肩背側背包朝畫面下方走向○○國小,口戴深色口罩,身著黑底白肩長袖外套、黑色及膝短褲(兩邊褲尾可見白線條紋)、白色橫條紋拖鞋(與上開2月6日到校所穿拖鞋相同),外套下緣露出一截灰色內衣(見原審卷第143-145頁所示圖5、6)。 檔名07[遊戲器材區_東側]0000-00-00 00.10.50.mp4之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08:10:57可見被告之短褲褲尾為三條白線(見原審卷第147頁所示圖7),該短褲之樣式與其2月6日所穿著之短褲樣式相同(如圖1),僅條紋顏色不同。 檔名14[B205之西]0000-00-00 00.15.50.mp4之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08:16:05被告在○年○班教室前方走廊動,可見其長袖外套下緣內所著之衣物為灰色(見原審卷第149-151頁所示圖8、9)。 檔名15[B205之東] 0000-00-00 00.16.12.mp4之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08:16:36被告走至走廊尾端廁所處隱沒(見原審卷第153-155頁所示圖10、11)。 檔名16[B304之東] 0000-00-00 00.16.53.mp4之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08:16:54被告脫去長袖外套,著灰色短T恤,赤腳,躡手躡腳從18秒前其隱沒處之廁所跑出來(見原審卷第157-159頁所示圖12、13)。08:18:12被告再躡手躡腳從教室跑出,回到廁所(見原審卷第161-163頁所示圖14、15)。 檔名17[B205之東] 0000-00-00 00.18.15.mp4之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08:18:57著灰色短T恤、赤腳之男子走進走廊末端45秒後,穿回長袖外套及白色橫條紋脫鞋走出,並將外套下緣露出的灰色衣物整理隱蔽(見原審卷第165-169頁所示圖16~18),並試圖開啟另一教室之門未果後,走入另一教室33秒後(08:19:25~08:19:58)走出(見原審卷第171-175頁所示圖19~21)。 檔名22[B棟後105之西] 0000-00-00 00.21.40.mp4之勘驗結果: 畫面時間08:21:55可見未戴口罩之被告右臉顴骨處有一明顯黑色疤痕(見原審卷第177頁所示圖22),與上開圖1至圖3之人臉部特徵相符,亦與偵卷第163-164頁照片中之人臉部特徵相符。
附表三:檔名「教室監視器」(○年○班教室內)監視錄影勘驗內容 檔名HHVV2466.MP4之勘驗結果: 一男子穿著灰色短T恤從前門走入教室,雙手捲在上衣下緣內關門,再將黑板上方之監視器鏡頭角度朝上轉動(見原審卷第179-183頁所示圖23~25),之後走到教室後方導師辦公桌,可見該男子赤腳,其黑色及膝短褲之褲尾有三條白線(見原審卷第185頁所示圖26)。該男子在導師辦公桌抽屜內翻動找尋物品,並以雙手捲在上衣下緣內為之(見原審卷第187-191頁所示圖27~29),離去時其左手握有物品放入左側褲袋(見原審卷第193-195頁所示圖30、31),並復原監視器角度調好並擦拭指紋後離去(見原審卷第197-199頁所示圖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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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