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81號
TPHV,112,抗,81,202302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丘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聲請更正裁定,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惟得為更正裁定之法院,係指作成原裁定之法院而 言。
二、查抗告人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111年度抗字第845 號裁定之理由欄所載「並要撤回其餘被告等語」、「抗告人 當庭撤回」係誤寫為由,聲請裁定更正(見原法院卷㈢第195 頁、本院卷第17頁),依上說明,自應向本院為之,而非向 原法院為聲請。原裁定據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 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1/1頁


參考資料
駿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