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郭秀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曾午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
96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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