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陳聰惠
陳明裕
被 上訴人 陳聰琳
陳聰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上訴人 林虹貝
張光宇
追加 被告 林君周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