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199號
TPHV,111,抗,1199,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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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199號
抗 告 人 游進成
相 對 人 洪誼晉
代 理 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國111年8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原法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7號假 扣押裁定(下稱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 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假扣押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24 筆財產,惟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1所示房地已足敷清償相 對人假扣押債權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執行費14萬4000 元,就附表一編號7、10至24所示財產(下稱系爭財產)為 超額查封,應予撤銷,伊對此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 務官於111年4月21日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裁定駁回( 下稱原處分),原裁定又維持原處分駁回伊之異議,均有不 當,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財產查封時之價值與拍定時之價值未 必相當,應以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 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判斷是否超額查封,伊對抗告人 有3500萬元本息債權,已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原法院109年 度重訴字第496號),且抗告人另有其他債權人日後將參與 分配,伊可獲償金額有限,本件並無超額查封情事等語。三、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於不動產 執行程序及假扣押執行程序準用之,同法第113條及第136條 亦有規定。又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債權人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多項財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亦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 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故終局執行時實際參與分 配之債權人、債權金額於保全執行程序中尚無從預估,為兼



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超 額外,如於拍賣時就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 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且查 封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當初鑑定價格,難免有相當落差,經 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難僅以不動產鑑定 價格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 字第392號裁定要旨參照)。從而,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 ,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 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 值為據,且查封時不動產之價格縱高於執行費用及債權金額 ,亦難保證將來債權人確能足額受償,故為平衡債權人及債 務人之權益,若非有極端超額之情形,尚不得因查封時價值 超過執行費及債權金額即遽認違反超額查封禁止原則。四、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對抗告人有1800萬元消費借貸債權本息未獲清償 ,聲請原法院以假扣押裁定對於抗告人所有之財產於1800萬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持以聲請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 查封抗告人如附表一所示24筆財產,並預納執行費14萬4000 元,相對人已對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原法院109年度重訴 字第496號,訴訟繫屬中擴張請求3500萬元債權本息,上訴 後由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67號審理中),又附表一編號1 至6、8至9-1所示房地,經執行法院囑請宏大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鑑定估價結果為編號1至6土地2880萬9888元,編 號8至8-1房地952萬5596元,編號9至9-1房地962萬1000元, 共計4795萬6484元等情,有假扣押裁定(本院卷51至52、12 1至124頁)、本案訴訟第一審判決及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 105至119頁)、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1年2月14日 鑑定報告書(本院卷132至135頁)存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 假扣押裁定及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㈡附表一編號1至6土地部分:
  查抗告人前以編號1土地為陽信商業銀行設定720萬元最高限 額抵押權(本院卷137至138頁),尚有548萬8447元本息及 違約金未清償(本院卷13、155頁),抗告人又以編號3、6 土地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區農會設定1248萬元最高限額抵 押權,尚有841萬0125元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本院153至15 4頁),又該6筆土地增值稅預估為14萬4000元〔見原處分附 表四所載63,532(編號1)+15,438(編號2)+65,030(編號 4)=144,000〕,設若得以鑑定估價金額2880萬9888元如數拍 賣,扣除優先債權本金及土地增值稅後,所餘金額約為1476 萬7316元(28,809,888-5,488,447-8,410,125-144,000=14,



767,316),惟不動產價值易受總體經濟情勢波動,定拍條 件尚未明確,又相對人主張該土地現有訴外人昶旭開發有限 公司起造興建建築物(本院卷81至83頁),倘土地與其上房 屋非屬同一人所有,勢將影響應買意願,得否於第1次拍賣 程序即為拍定,難以預測,若依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規定 經3次依次各減價20%拍賣,扣除優先債權本金及土地增值稅 後,所餘金額約為70萬8091元〔28,809,888×(1-20%)×(1-20% )×(1-20%)-5,488,447-8,410,125-144,000=708,091〕。 ㈢附表一編號8、8-1房地部分: 
  查抗告人前以編號8、8-1土地為彰化商業銀行設定576萬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本院卷148至151頁),尚有460萬元借款 未清償(本院卷156頁),土地增值稅預估為101萬5142元( 見原處分附表五),設若得以鑑定估價金額952萬5596元如 數拍賣,扣除優先債權本金及土地增值稅後,所餘金額約為 391萬0454元(9,525,596-4,600,000-1,015,142=3,910,454 ),惟不動產價值易受總體經濟情勢波動,定拍條件尚未明 確,業如前述,得否於第1次拍賣程序即為拍定,難以預測 ,若依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規定經3次依次各減價20%拍賣 ,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土地增值稅〔9,525,596×(1-20%)×( 1-20%)×(1-20%)-4,600,000-1,015,142=-738,037〕。 ㈣附表一編號9、9-1房地部分: 
  查編號9、9-1房地之土地增值稅預估為45萬8984元(見原處 分附表三),設若得以鑑定估價金額962萬1000元如數拍賣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所餘金額約為916萬2016元(9,621,0 00-458,984=9,162,016),惟不動產價值易受總體經濟情勢 波動,定拍條件尚未明確,業如前述,得否於第1次拍賣程 序即為拍定,難以預測,若依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規定經 3次依次各減價20%拍賣,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所餘金額約為 446萬6968元〔9,621,000×(1-20%)×(1-20%)×(1-20%)-458,98 4=4,466,968〕。  
 ㈤附表一編號7土地部分:
  抗告人主張編號7土地面積為2,455.43平方公尺,依其應有 部分1/768,並以鄰近土地每坪184.1萬元交易價格計算,其 應有部分市價約178萬餘元等情,固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 實價登錄資料為證(本院卷37、39頁)。惟查,編號7土地 上現有數筆建物,建物占有人陳稱係向某呂姓人士承租使用 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61號查封 筆錄、空照圖及陳報狀可稽(該卷41、43、49頁),則以抗 告人僅有1/768權利範圍,且土地與其上房屋是否同屬一人 尚有疑義,勢將影響應買意願,則該筆土地能否依鄰近實價



行情拍定,難以預測,若再依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規定經 3次依次各減價20%拍賣,所餘金額約為91萬1360元〔1,780,0 00×(1-20%)×(1-20%)×(1-20%)=708,091〕。   ㈥基上所述,倘若前述不動產均能依鑑定估價金額如數拍賣, 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抵押債權本金後,附表一編號1至6土地部 分以1476萬7316元計算、編號8、8-1房地部分以391萬0454 元計算、編號9、9-1房地部分以916萬2016元計算,固有278 3萬9786元之價值,但再扣除前述優先債權之利息、違約金 及將來換價程序所生執行必要費用,以及不排除尚有其他債 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可能(見本院卷76頁相對人陳報狀), 尚難遽認足以清償相對人主張債權,況若發生減價拍賣,上 開不動產價值更顯不足清償相對人主張債權,則抗告人主張 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1房地已足敷清償相對人債權,系爭 財產部分均屬超額查封云云,尚難逕採。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主張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1所示房地已 足敷清償相對人債權,系爭財產部分為超額查封等情,難認 可採,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查封扣押標的/第三人所在地 執行案號/查封扣押執行結果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5日查封登記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2)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5日查封登記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2)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7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768) 桃園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61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8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號 (坐落編號8-1土地上) 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助速字第493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8-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4) 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助速字第493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9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0○號(坐落編號9-1土地上)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9-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849/10000)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09年11月10日查封登記 10 汽車 BMW 730LI、車牌0000-00、年份2007、汽缸容量2996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110年1月4日查封、債務人游進成保管。 110年1月7日查封登記。 11 交易安全專戶債權 游程翔 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79號: 游程翔聲明異議(游進成違約點交,違約金已超過履保帳戶內款項,游進成對游程翔無債權存在) 12 交易安全專戶債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79號: 中信房屋聲明異議(無債權可扣押) 13 交易安全專戶債權 立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扣押7,982,035元債權 14 股金債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扣押股金債權20,000元(含手續費250元) 15 股金債權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扣押股金債權3,000元(含手續費250元) 16 存款債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扣押新臺幣156,243元(含手續費250元) 17 存款債權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淡水信用合作社聲明異議(現存金額不足1000元,無債權可扣押) 18 存款債權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信用部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淡水區農會聲明異議(抵銷後債權額為0,無債權可扣押) 19 存款債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淡水中興郵局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扣押新臺幣16,819元(含手續費250元) 20 存款債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14號: 扣押新臺幣26,165元(含手續費250元)、美金530.11元、紐西蘭幣581.55元。 21 存款債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陽信銀行聲明異議(無債權可扣押) 22 薪資債權 炎成企業有限公司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炎成公司聲明異議(無債權可扣押) 23 租金債權 炎成企業有限公司 士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炎成公司聲明異議(無債權可扣押) 24 存款債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14號: 土地銀行聲明異議(無債權可扣押) 附表二
編號 執行查封扣押結果(附表一編號13、14、15、16、19、20) 1 附表一編號13:立鴻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798萬2035元。 2 附表一編號14: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股金債權2萬元-手續費250元=1萬9750元。 3 附表一編號15: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股金債權3000元-手續費250元=2750元。 4 附表一編號16: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債權15萬6243元-手續費250元=15萬5993元。 5 附表一編號19:淡水中興郵局存款債權1萬6819元-手續費250元=1萬6569元。 6 附表一編號2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新臺幣2萬6165元-手續費25)+1萬5143元(美金530.11元依111年3月16日匯率28.567)+1萬0226元(紐西蘭幣581.55元依111年3月16日匯率19.291)=5萬1284元。 合計 822萬8381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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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淡水中興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