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763號
TPHV,111,上易,763,202302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陳婕妤
唐婉芬
唐婉莉
唐汶慧

唐亞琪


唐宜勖
唐心一
唐素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宜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 訴 人 唐慶忠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上訴人 高光絃

范貴英

高至平

高霈辰


高至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左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