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謝源芳 被 上訴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被 上訴 人 秀傳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鈺婷 被 上訴 人 吳道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書妤律師被 上訴 人 洪致庭 連麗雪 張雅婷 廖莉娟 鍾麗貞 杜雅楨 戴菀如 黃茂乘 兼上七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致仁 被 上訴 人 黃宥慈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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