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更一字,110年度,6號
TPHV,110,醫上更一,6,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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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謝源芳
被 上訴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被 上訴 人 秀傳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鈺婷
被 上訴 人 吳道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書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致庭
連麗雪
張雅婷
廖莉娟
鍾麗貞
杜雅楨
戴菀如
黃茂乘
兼上七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致仁
被 上訴 人 黃宥慈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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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