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09年度,73號
TPHV,109,重家上,73,2023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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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宜庭
鍾惠萍
鍾金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視同上訴鍾美珠
鍾美雪
陳鍾美女
上 訴 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 訴 人 鍾金印
鍾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鍾樹欉遺產是否包含系爭補償金 、系爭提存金,及遺產分割方法,涉及鍾烟所遺之財產範圍,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 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為免裁判兩歧及一部分割,故裁定 於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90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定,有本院書記 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31至235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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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