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9年度,54號
TPHV,109,重上更一,54,202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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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趙文蔚(即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
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所提出民事言詞 辯論意旨狀之上訴聲明第2項記載: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萬6040元,及自103年4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本院110年1月 5日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主文第2 項卻記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1654元,及自107年 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院判 決關於利息部分顯為誤寫,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300萬1654元,及自10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查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本院前審判決:㈠原判決 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 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㈡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即聲請人)600萬6040元,及自107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本院前審判 決其敗訴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600萬6040元自103年4月18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均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則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00萬6040元自103年4月18日起至1 07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就已判決 敗訴確定之請求重複上訴,不應准許。」(見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2325號卷第11頁)。係駁回聲請人107年4月30日 前之利息請求,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事 。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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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