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2號
TPHM,112,附民,82,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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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潘昀廷
被 告 吳柔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46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為有罪判決。查原 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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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