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王雅萱
被 告 林秀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林秀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月3日辯論終結,原告王雅萱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 之112年2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 審判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記 足憑。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屬合法 ,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