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49號
TPHM,112,聲,149,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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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政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賴政翔(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
罪,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
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
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分別為
109年3月23日、109年4月6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
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附表編號
3所示為非法製造可射發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附表編號4
所示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
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
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
係、經電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請將已執畢部
分扣除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記錄單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5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 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 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 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 109年4月6日 109年3月23日下午1時30分為警查獲前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4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7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9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18日 110年1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1號(編號1、2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815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79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86、183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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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