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74號
原 告 邱佩穎
被 告 林嘉禹
上列被告林嘉禹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邱佩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