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群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1年度軍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24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群雅部分撤銷。
黃群雅教唆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參加法治教育肆場次。
事 實
一、黃群雅、何貞諭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服役於國防部憲兵營, 當時均為現役軍人,而吳翊萱係國防部憲兵營之上士班長, 為何貞諭、黃群雅之上官。吳翊萱擔任班長期間,曾與黃群 雅因軍中管理有糾紛,詎黃群雅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教唆公 然侮辱上官、誹謗之犯意,事先撰寫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並 將之傳送予何貞諭,於110年7月16日7時46分至9時29分間某 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國防部大廳,唆使何貞諭投稿 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至Facebook社群網站之「靠北長官2020」 專頁,何貞諭遂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上官、誹謗之 犯意,於110年7月16日9時29分許,在上址使用其持用之搭 載不詳門號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社群網站 ,上傳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至該社群網站之「靠北長官2020」 專頁,供Facebook社群網站之不特定人任意瀏覽,以此方式 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吳翊萱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嗣Face book社群網站「靠北長官2020」專頁於不詳時間公開如附表 所示之文字,並經吳翊萱之營長陳穎興於110年7月20日19時 51分許擷圖,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載有如附表所示文字之 Facebook社群網站「靠北長官2020」專頁截圖予吳翊萱,吳 翊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營區內接收該訊息,發現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後,始悉上情(何貞諭所涉犯行,業經原審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條件緩刑2年確定)。二、案經吳翊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黃群雅(下稱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 本案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於原審對證據能 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軍易3卷第73至86頁),復於上訴理 由狀內未就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再 於本院審判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未對證據能 力表示意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 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 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 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不諱(見軍易3卷第76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何貞諭(見軍偵244卷第9至14頁 、181至183頁,軍易3卷第76頁)、證人即告訴人吳翊萱於 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軍偵244卷第35至38頁、39至43頁 、第105頁至106頁)(上開人等下均逕稱姓名)供(證)述 情節相符,復有刊登在Facebook社群網站「靠北長官2020」 專頁之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截圖1份(見軍偵244卷第63頁)、 吳翊萱與陳穎興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之擷圖1份(見軍 偵244卷第65頁)、吳翊萱與林佐倩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 息之紀錄1份(見軍偵244卷第71至83頁)、吳翊萱與林佐倩 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之擷圖1份(見軍偵244卷第107至1 43頁)、吳翊萱與何貞諭間之錄音譯文1份(見軍偵244卷第
149至167頁)、110年7月16日上午7時40分至8時間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國防部大廳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 見軍偵244卷第193至195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教唆何貞諭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陸海空軍 刑法第52條第3項、第2項之教唆以文字公然侮辱上官罪,刑 法第29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教唆公然侮辱罪,刑法第2 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教唆加重誹謗罪,均應依刑法第 29條第2項規定,依所教唆之罪即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3項 、第2項之以文字公然侮辱上官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處罰。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教唆加重 誹謗罪。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固非無見。惟查: ㈠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 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而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2項 規定:「公然侮辱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以文字、圖 畫、演說或他法,犯前2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公然侮辱上官之特殊要件 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原審認被告犯行應適用同法第 52條第2項之罪,僅於量刑時考量同法第3項加重其刑,尚有 未洽。
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吳翊萱調解成立,為吳翊萱供述明 確(見本院卷第53頁),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 司簡調字第1420號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可 佐,並已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全部損害賠償金與吳翊 萱,有匯款申請書1份(見本院卷第67頁)附卷可查。 ㈢綜上,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且判決後被告之量刑因 子已有變動,被告以審理中致力與吳翊萱和解以獲得原諒為 由,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二、爰審酌被告案發時為現役軍人,本應遵守法治及紀律,竟唆 使何貞諭率爾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嚴重損及吳翊萱 身為上官之領導統御威信,並對軍隊紀律及軍中倫常產生不
良影響,行為實有不當;衡酌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否認犯行( 見軍偵244卷第25至27頁、第175至176頁),於原審審理中 終能坦承犯行(見軍易3卷第76頁)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審 理中被告與吳翊萱調解成立,並匯款15萬元支付全部損害賠 償金(已如前述),兼衡被告本案所為涉犯公然侮辱上官之 加重事由、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曾為軍人、現已 退役(見軍偵244卷第31頁、本院卷第69頁),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實際所生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緩刑部分
㈠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被告於原審審理中終能坦 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吳翊萱調解成立,並匯款15萬元 全部損害賠償,犯後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經此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並考量其現為青年,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㈡另為使被告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於緩刑期間內,能知 所戒惕,並導正其行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 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參加法治教育4場次,併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使被 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附表:
臉書專頁 何貞諭上傳之貼文 靠北長官2020 #靠北長官00000000 0*9營親愛的上士班長吳○萱學姊 白天課檢只需要量耳溫噴酒精卻不會正式報告詞還有檢查手機MDM? 跟值星報身體不適卻在房間滑手機?一整天都沒出現。 報痼疾都不用上哨嗎?連最簡單最輕鬆的坐哨都不想卡,沒招募行程就報身體不適,有招募行程就出去爽一整天。 請問三不五時說要回家增產報國都沒看到您的資產,爽領國家薪水,請問您是薪水小偷嗎? 聽說無線電還不會用呢,行車安全教育也不會呢,請問您是3C小偷嗎? 投稿日期:2021年7月16日01:29 G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