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4414號
TPHM,111,上訴,4414,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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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41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44、4856、526
9、6271、6821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8681、94
14號),提起上訴及於本院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俊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俊廷於民國107年間,因提供帳戶涉嫌詐欺案件,雖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第2303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然其歷經偵查程序,理應知悉提供人頭帳戶者,為 幫助他人犯罪。詎猶不知警惕,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 智識程度,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到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戶,並無 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 能因此供不法詐騙集團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 提領之用,以達到不法詐騙集團隱瞞資金流向及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基於 幫助詐欺及掩飾或幫助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不確定故意,以面交及透 過微信告知之方式,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與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等資料,併同陳俊廷於110年12 月初某日,轉知傅征出租帳戶及配合交付帳戶資料可賺取報 酬等訊息,再由傅征於110年12月29日前某時,在新竹市○區 ○○路00巷0弄00號0樓之陳俊廷居所,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之資料,於同日 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M」之



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在新竹市○區○○路00號之新竹民主路 郵局,同時交付上開陳俊廷及傅征之資料予「M」指定之詐 騙集團成員收受,容任詐騙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 所得去向。嗣「M」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銀 行帳戶之物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並旋將 該款項轉帳至其他帳戶,製造金流之斷點致檢警無從追查, 而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如附 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二、案經陳品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柯陳鴻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蘇永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 港分局、魏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林春樺訴由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簡振宇陳俐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葉峰林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簽分偵查後提起公訴暨移送併案審 理。     
理 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未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經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該等證據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 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自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 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且就本案待證事項復具有相當關連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 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681號、第941 4號、第10100號函請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核屬裁判上一罪 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 60頁),陳俊廷帳戶資料部分亦核與告訴人陳品壹、柯陳鴻 、蘇永欣、魏昀林春樺於警詢之指訴、陳品壹所提供之通 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網路轉帳翻拍畫 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柯陳鴻所提供之LINE 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翻拍畫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 畫面、網路轉帳翻拍畫面、魏昀所提供之網路轉帳翻拍畫面 、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林春樺所提供之郵局存摺影本、 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告訴人簡振宇陳俐妤葉峰林



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簡振宇陳俐妤葉峰林之網路匯款 交易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相符;傅征帳戶資料部分亦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傅征於偵查 中之供述、被害人許瑋廷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黃郁茹於 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黃郁茹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 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黃煜仁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黃煜 仁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1份、告訴人黃虞敏於警詢中之 指訴、告訴人黃虞敏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各 1份、告訴人廖俊傑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廖俊傑之匯款 明細截圖1份、告訴人吳薇芳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吳薇 芳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劉姿 妤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吳柏陞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 吳柏陞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 陳雅琪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陳雅琪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 、匯款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鄭文翔於警詢中之指訴、告 訴人鄭文翔之「Bitstamp」網站、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各 1份、告訴人洪育袖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洪育袖之通訊 軟體LINE訊息截圖1份、告訴人鄭皓宸於警詢中之指訴、告 訴人鄭皓宸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各1份、告 訴人傅宥希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傅宥希之通訊軟體LINE 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1份 等相符。綜上證據足認被告犯行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 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侵害 數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之結 果,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已自白不諱,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綜觀卷內 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或贓款等



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有何 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所提供之銀行帳戶 存摺、提款卡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 ,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 沒收。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被告就傅征帳戶資料部分,係同時交付自己與傅征帳戶資料 ,原審判決就此未及審酌,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並函請併 辦,核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並將原審判決撤銷 改判,始屬適法。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缺錢且單親撫養 小孩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並同時將傅征所提供 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而以此 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犯罪手段,致使此 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 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 尚能坦承犯行,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UB ER司機工作、經濟勉持、離婚、需撫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 活狀況及公訴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賴佳琪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郁仁提起上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編號 被 害 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 據 備 註 1 陳品壹 (提告) 於110年12月12日某時,致電予陳品壹,誆稱:加入「Climpup」網站可投資賺錢云云,致陳品壹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中午12時54分許起,以網路轉帳及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5萬元、5萬元、4萬元、2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陳品壹於警詢指訴、原審供訴(偵4144卷第9至9頁反面;原審卷第53頁)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陳品壹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網路轉帳翻拍畫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4144卷第16至29頁反面)。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144卷第5 至8 頁;偵5269卷第6 至9 頁反面;偵6271卷第29至36頁反面;偵6821卷第164反面至169頁;偵9414卷第52至59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5 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7796號函所附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資料、網路銀行異動記錄、約定帳號查詢畫面各1 份(偵4144卷第45至52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4、4856、5269、6271、6821號起訴書 2 柯陳鴻 (提告) 於110年10月間,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賴斯敏」結識柯陳鴻,誆稱:可一起加入LINE投資群組賺錢云云,致柯陳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下午12時5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柯陳鴻於警詢指訴(偵6821卷第42至45頁)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告訴人柯陳鴻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翻拍畫面(偵6821卷第64至107頁反面)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144卷第5 至8 頁;偵5269卷第6 至9 頁反面;偵6271卷第29至36頁反面;偵6821卷第164反面至169頁;偵9414卷第52至59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5 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7796號函所附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資料、網路銀行異動記錄、約定帳號查詢畫面各1 份(偵4144卷第45至52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4、4856、5269、6271、6821號起訴書 3 蘇永欣 (提告) 於110年12月21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影音平臺YOUTUBE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透過LINE暱稱「創富啟航,賽車網」之名義結識蘇永欣,並誆稱:可於賽車網平台投資比特幣買賣云云,致蘇永欣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下午1時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蘇永欣於警指訴(偵4856卷第12至13頁反面)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蘇永欣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網路轉帳翻拍畫面(偵4856卷第23至71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144卷第5 至8 頁;偵5269卷第6 至9 頁反面;偵6271卷第29至36頁反面;偵6821卷第164反面至169頁;偵9414卷第52至59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5 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7796號函所附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資料、網路銀行異動記錄、約定帳號查詢畫面各1 份(偵4144卷第45至52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4、4856、5269、6271、6821號起訴書 4 魏 昀 (提告) 於110年12月24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網站刊登不實兼職訊息,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豬豬打工仔」結識魏昀,並佯稱:參與遊戲投資項目可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8日下午4時6分許起,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魏昀於警詢指訴(偵6271卷第11至13頁)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魏昀所提供之網路轉帳翻拍畫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6271卷第20至25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144卷第5 至8 頁;偵5269卷第6 至9 頁反面;偵6271卷第29至36頁反面;偵6821卷第164反面至169頁;偵9414卷第52至59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5 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7796號函所附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資料、網路銀行異動記錄、約定帳號查詢畫面各1 份(偵4144卷第45至52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4、4856、5269、6271、6821號起訴書 5 林春樺 (提告) 於110年12月13日中午12時許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網站刊登不實兼職訊息,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UPER豬仔」結識林春樺,並佯稱:兼職方式為操作博奕網站內遊戲,可穩定獲利云云。 110年12月28日下午4時57分許起,以ATM轉帳及網路銀行轉帳方式,陸續匯款3萬元、5萬元、5萬元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林春樺於警詢指訴(偵5269卷第15至26頁)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告訴人林春樺所提供之郵局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偵5269卷第51至65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144卷第5 至8 頁;偵5269卷第6 至9 頁反面;偵6271卷第29至36頁反面;偵6821卷第164反面至169頁;偵9414卷第52至59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5 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7796號函所附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資料、網路銀行異動記錄、約定帳號查詢畫面各1 份(偵4144卷第45至52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44、4856、5269、6271、6821號起訴書 6 簡振宇(提告) 於110年12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isa」、「陳玹Hsueh」誘使簡振宇加入會員參加投資活動,並對其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3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簡振宇於警詢指訴(偵8681卷第38至39頁)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告訴人簡振宇之網路匯款交易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681卷第42至48頁;偵9414卷第15至46頁) ④被告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81卷第7至11頁反面;偵9414卷第51至59頁反面)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681、9414號併辦意旨書 7 陳俐妤 (提告) 於110年12月23日18時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妃姐的人」誘使陳俐妤加入會員參加投資活動,並對其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7時29分許,匯款3萬元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陳俐妤於警詢指訴(偵8681卷第13頁正反面)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告訴人陳俐妤之網路匯款交易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681卷第14至30頁) ④被告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81卷第7至11頁反面;偵9414卷第51至59頁反面)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681、9414號併辦意旨書 8 葉峰林 (提告) 於110年12月28日11時3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妃姐」誘使葉峰林加入會員參加投資活動,並對其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7時17分許,匯款2萬元匯入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葉峰林於警詢指訴(偵9414卷第6至8頁) ②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原審卷第58、62頁、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③告訴人葉峰林之網路匯款交易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9414卷第25至46頁) ④被告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81卷第7至11頁反面;偵9414卷第51至59頁反面)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681、9414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二: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編號 被 害 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證 據 備 註 1 許瑋廷 (不提告) 於110年12月15日某時許起,接續以INSTAGRAM 、LINE向許瑋廷,誆稱:可透過平台「Bitstam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3時34分許、14時16分許、14時25分許,分別匯款1萬4,355 元、5萬元、5 萬元、合計11萬4,355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許瑋廷於警詢指訴(偵7817卷第7至8、103頁反面至104 頁;本院卷第89至91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2 黃郁茹 (提告) 於110年12月15日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投資平台專員之身分,對黃郁茹佯稱依指示轉帳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5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黃郁茹於警詢指訴(偵10679卷第1至4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黃郁茹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10679卷第9至1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3 黃煜仁 (提告) 於110年12月24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投資平台專員之身分,對黃煜仁佯稱依指示轉帳至「Bitstam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5時11分許、15時54分許、16時23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3 萬元、1萬元、合計6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黃煜仁於警詢指訴(偵9410卷第21至22頁;本院卷第99至101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黃煜仁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偵9410卷第5至6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4 黃虞敏 (提告) 於110年12月20日某時許起,接續以INSTAGRAM 、LINE向黃虞敏誆稱:可透過「Bitstamp」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9日15時35分許、18時46分許,分別匯款3萬7,390 元、5萬元、合計8萬7,390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黃虞敏於警詢、本院供述(偵5397卷第4頁;本院卷第61至62、352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黃虞敏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5397卷第14至20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5 廖俊傑 (提告) 於110年11月29日某時起(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2月20日」應予更正),接續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Line,假冒網友之身分,對廖俊傑佯稱先協助貸款並允諾還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6時3分許、16時12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合計20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廖俊傑於警詢、本院供述(偵9410卷第28至29頁;本院卷第105至107 、352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廖俊傑之匯款明細截圖(偵9410卷第30至3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6 吳薇芳 (提告) 於110年12月22日某時許起(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11月29日」應予更正),接續以臉書、LINE向吳薇芳誆稱:可透過網頁(網址:https://asia.goldmakt.com )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6時17分許,匯款1萬9,500 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吳薇芳於警詢指訴(偵4494卷第6至7頁反面;本院卷第43至45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吳薇芳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4494卷第8至12頁反面)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7 劉姿妤 (提告) 於110年12月21日24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網友及投資平台之身分,對劉姿妤佯稱加入投資平台依指示匯款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6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劉姿妤於警詢指訴(偵16286卷第6至7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劉姿妤提供之郵局存摺影本、匯款明細截圖(偵16286卷第6至7、20至24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8 吳柏陞 (提告) 於110年11月25日晚間某時許起,接續以交友軟體Tinder、LINE向吳柏陞誆稱:可透過平台「PROGENY 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6時46分許,匯款4萬6,000 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吳柏陞於警詢、本院供述(偵4457卷第5至7頁;本院卷第51至55、352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吳柏陞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4457卷第28至46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9 陳雅琪 (提告) 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電商平台人員之身分,對陳雅琪佯稱參加活動並向客服索取匯款帳號取額回饋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7時17分許,匯款3萬(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萬,應予更正)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陳雅琪於警詢指訴(偵12206卷第3至7頁;本院卷第119至123、125至128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陳雅琪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12206卷第26至29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10 鄭文翔 (提告) 於110年12月22日某時許起,接續以INSTAGRAM、LINE向鄭文翔誆稱:可透過「Bitstamp」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7時19分許,匯款3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鄭文翔於警詢、本院供述(偵3725卷第6頁正反面;本院卷第39至40、352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鄭文翔之「Bitstamp」網站、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偵3725卷第10至14頁反面)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11 洪育袖 (提告) 於110年12月7日某時許起,接續以臉書、LINE向洪育袖誆稱:可透過平台「LTC 」、「GOLDEN SALE」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9時2分許、19時5分許、19時25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9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洪育袖於警詢指訴(偵6667卷第20至21、78至79頁;本院卷第67至70、71至72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洪育袖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偵6667卷第24至4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12 鄭皓宸 (提告) 於110年12月25日晚間7時30分許起,接續以臉書、LINE向鄭皓宸誆稱:可透過平台「金鑫投顧」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29日19時14分許,匯款7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鄭皓宸於警詢指訴(偵7357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第77至81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鄭皓宸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7357卷第34至3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13 傅宥希 (提告) 於110年12月17日21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投資專員之身分,對傅宥希佯稱依指示下單匯款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2月30日0時55分許,匯款10萬元至傅征中信銀行帳戶。 ①告訴人傅宥希於警詢指訴(偵13659卷第2至3頁;本院卷第113至116頁) ②證人傅征於警詢、偵查供述(本院卷第249至264頁)  ③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卷第353、354、460頁) ④告訴人傅宥希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款明細截圖(偵13659卷第2至3、16至44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3 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36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131至247頁)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100號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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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