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695號
TPHM,111,上訴,3695,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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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昊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9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轉讓,竟分 別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其之門號0000000 000號手機,透過通訊軟體與劉宇安王慶燁、楊河瓅聯絡 後,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劉宇安王慶燁、楊河瓅(詳 細交易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㈡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4時7分,以前述 方法與劉宇安聯絡後,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居住地樓下 ,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約0.1公克)給劉宇安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該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劉宇安於 警詢及偵訊中(見偵卷第20至22頁、第27至31頁、他卷第99 至101頁)、證人王慶燁於警詢及偵訊中(見偵卷第34至35 頁、他卷第94至95頁)、證人楊河瓅於警詢及偵訊中(見偵 卷第32至33頁、第179頁正反面)分別證述明確,且有證人 劉宇安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65至130頁反面) 、指認被告相片(見偵卷第44頁)、手繪現場平面圖(見他 卷第18頁)、證人王慶燁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 50至61頁)、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偵卷第62至64頁)、 指認被告相片(見他卷第97頁)、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卷 第22頁)、原審搜索票(見偵卷第38頁)、新竹市警察局少 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至41



頁反面)、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警聲搜卷第90至99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見偵卷第194至202頁)附卷可憑,暨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至12所示等物足資佐證,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 相符,堪以採信。此外,政府對於毒品之查緝嚴格,販賣毒 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 致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市面上毒品價格不貲、 物稀價昂,亦無公定之價格,是販賣毒品之人,茍無任何利 益可圖,實無甘冒風險,在與購毒者並非至親之下,未賺取 利益即行轉售之理,佐以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自承:其 販賣只是要賺施用。是賺自己吃,跟上手拿毒品之後,會抽 一些出來自己施用等語(見偵卷第158頁反面、原審卷第160 頁),顯見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主觀上確有從量差中牟 利之營利意圖。從而,本案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均可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則係 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㈡被告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各次販賣 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藥事法對於 持有禁藥之行為,既未設處罰規定,自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 低度行為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併 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轉讓禁藥等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簡 字第6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月6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累犯,惟前案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罪質不同,尚 難認其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無法收 矯治之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 法定最低本刑。
㈤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 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 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大字第4243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就前揭販賣



毒品以及轉讓禁藥罪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阿雄」男子云云, 然被告無法提供綽號「阿雄」男子真實身分及其他可供追查 身分之個人資訊,亦無行動電話紀錄可供追查,故無因被告 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有新竹市警察局111年6 月8日竹市警少字第1110022862號函、111年10月19日竹市警 少字第1110042233號函、員警職務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1年10月27日竹檢介博111偵3938字第1119040988號函附 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7至129頁,本院卷第111、113、115 頁),故本案尚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之情事,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
㈦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 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 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輕則戕害施用者個人身心健康,重則使施 用者傾家蕩產、甚而破壞社會治安,故販賣、轉讓行為,俱 屬我國嚴加禁止處罰之罪,竟無視於此,仍販賣、轉讓他人 施用,所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秩序,在客觀上實 無可取足憐之處,其罪行又已有前述減刑事由,於依法減輕 其刑後,尤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而顯可憫恕之處,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 地。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已有前述構成累犯之 犯罪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其 明知毒品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 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竟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 牟利而販賣及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助長他人 濫用毒品之惡習,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之對象共3人,各次販賣之金額、數量均非鉅,尚與一般大 盤毒梟所為之販賣情節有間,而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 亦甚微,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始終坦認



犯罪,態度良好,暨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 所前從事水電工作、家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量處如附表一「原 審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轉讓禁藥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 月。復審酌被告所犯20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情 節、手段、侵害法益、各罪相隔時間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 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 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復敘明: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 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8「交 易金額」欄所示之價金或遊戲點數,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附表一編號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綜據 被告於原審之供述、證人王慶燁之陳述及LINE對話紀錄(見 原審卷第98頁、第159至160頁、他卷第94頁反面、偵卷第56 至61頁),可認證人王慶燁該次交易係以現金新臺幣(下同 )450元及價值300元之遊戲點數支付價金,尚賒欠250元價 金未支付,則現金450元及價值300元之遊戲點數(合計750 元)自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應依上揭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而該賒欠部分既無實際所得,自無從為沒收、追 徵之諭知。另附表一編號2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楊河 瓅之價金2,000元,證人楊河瓅已明確證稱尚未給付等語( 見偵卷第179頁正反面),核與被告所供相符,故被告此次 犯行並無實際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追徵之諭知;㈡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9包,經鑑定結果 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偵 卷第194至202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 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完 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之一部分,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 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12所 示之分裝袋1包、磅秤1台、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 00000號SIM卡1張),均屬於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販賣第 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原審 卷第152至153頁),且有對話紀錄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轉讓禁藥部分),均宣告沒收;㈣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3所示被告所有之吸食器3組,被告供稱係供其施用毒品 使用,與本案販賣、轉讓毒品犯行無關(見原審卷第153頁 ),且無證據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旨。經核其認事用 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沒收並無不合。被告以原審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並不足採,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交易毒品種類、數量、金額(新臺幣) 原審主文 1 110年10月11日12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10月12日17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2公克)、價金1,0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10月12日23時37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10月13日21時1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路邊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2公克)、價金1,0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10月15日16時36分許 新竹市市立水源國小門口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10月19日15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15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10月22日16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年12月8日21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年12月9日21時4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年12月14日4時20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先賒欠,嗣於同日下午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0年12月21日21時6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0年12月27日19時28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0年12月28日21時48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1年1月1日16時43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1年1月2日13時39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1年1月6日18時3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11年1月8日21時56分許 新竹市○○路000巷0○0號樓下 劉宇安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給付現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1年3月7日8時47分許 新竹市光華二街附近OK超商 王慶燁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1公克)、價金500元(當場交付價值5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以代支付價金)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1年3月8日3時38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附近統一超商 王慶燁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2公克)、價金1,000元(當場交付現金450元及價值300元之遊戲點數序號以代支付價金,尚賒欠250元價金迄未支付)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及價值參佰元之遊戲點數(合計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1年3月13日23時50分許 新竹市南門街附近萊爾富超商 楊河瓅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約0.4公克)、價金2,000元(價金賒欠迄未支付)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059公克,驗餘淨重0.057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099公克,驗餘淨重0.096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27公克,驗餘淨重0.124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06公克,驗餘淨重0.104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23公克,驗餘淨重0.122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23公克,驗餘淨重0.121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108公克,驗餘淨重0.106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244公克,驗餘淨重0.242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9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送驗淨重0.800公克,驗餘淨重0.797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 分裝袋1包 11 磅秤1台 12 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3 吸食器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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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