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3336號
TPHM,111,上訴,3336,202302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3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思涵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423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74號、第2075號、第207
6號、第2077號、第2078號、第2079號、第2080號、第2081號、
第2082號、第2083號、第2084號、第2085號、第2086號、第2087
號、第2088號、110年度偵字第33526號),提起上訴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677號、第24678號
、第24680號、第24681號、第24679號、第24682號、第24683號
、第29481號、第32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程思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程思涵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帳號及密碼,提供無合理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並於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詎程思涵僅在交友軟體上認識自稱為「劉宇賀」之男子(下稱「劉宇賀」),在素未謀面下,即因「劉宇賀」佯稱為期貨經理人,所負責之項目可以投資賺錢,但需要借用帳戶投資,即基於縱使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交付之金融資料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7日晚間11時30分許,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身分證、健保卡拍照,連同銀行帳戶及網路銀行之密碼等資料,以通訊軟體傳送之方式,提供與「劉宇賀」。嗣「劉宇賀」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詐欺對象、詐欺手法、匯款或轉帳時間、詐騙款



項、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 ),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訊之被告程思涵(下稱被告)固坦承有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拍照 後,連同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下稱本案帳戶金融資料),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方式,提供與「劉宇賀」(本院第27 7頁),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並 辯稱:當時不知道「劉宇賀」是詐騙,如果知道就不會把本 案帳戶之金融資料交給他,其也被騙,也沒有拿到任何款項 (本院卷第274頁 )。然查:
㈠、關於被告提供給「劉宇賀」本案帳戶金融資料後,「劉宇賀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之 詐欺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該等人員 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詐欺對象、 詐欺手法、匯款或轉帳時間、詐騙款項、匯入帳戶均詳如附 表所示),並經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是認(原審卷第16 4頁),核與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證據可佐,首堪認定。㈡、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見刑法第1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而金融帳戶之帳號與密碼相結合,係針對個 人身分社會信用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若落入不 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取贓或洗錢之犯罪工具,一般 人均具有妥善保管,以防他人擅自使用之基本認識。又現今 社會,實行詐欺之人經常利用大量取得之他人存款帳戶金融 資料,以掩飾、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規避執法人員 之查緝,確保犯罪所得之財物,此類犯罪型態,迭經報刊雜 誌、廣播電視等媒體詳細報導、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 情事,是以避免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遭不明人士利用作為犯罪 工具,已成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具備之基本常識。本件被告 行為時,係已有一定工作經驗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 ,對於提供本案帳戶金融資料予無任何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 ,可能遭他人以本案帳戶作為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以及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自難諉稱不知。  況且被告亦表示,與「劉宇賀」係在交友軟體上認識,雙方 沒有見過面,僅有互相以通訊軟體LINE電話聊天或傳送訊息 ,「劉宇賀」自稱是期貨經理人,負責之項目可以投資賺錢 ,但礙於身分無法投資,所以要求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帳號用 來投資,足認被告與「劉宇賀」間,不但素昧平生,甚至並



不清楚「劉宇賀」所從事之事業內容,顯無任何合理之信賴 基礎,竟提供本案帳戶金融資料與「劉宇賀」,顯有或許不 致遭他人非法使用之僥倖心態,而同時具備「容任他人不法 使用帳戶」之主觀犯意存在,此與他案中行為人或因申辦貸 款、應徵工作等其他動機而提供帳戶甚且提領款項者,情形 並無不同,應認被告對於「劉宇賀」取得本案帳戶金融資料 後,可能將本案帳戶金融資料供作上開犯罪,係有所預見, 而不違背其本意,於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詐欺部分,尚犯 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步而 犯詐欺取財罪,惟依檢察官提出之積極證據,不能證明被告 知悉「劉宇賀」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何種方式詐欺附表 編號1至29所示之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件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所認 識或預見,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劉宇賀」詐騙附表編號1至29所示 之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㈡、被告並未於偵查或審理中對幫助洗錢犯行為自白,故無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再遞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677號、第2467 8號、第24680號、第24681號、第24679號、第24682號、第2 4683號、第29481號、第32948號移送併辦部分,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經過詳細調查,雖確認被告係身陷「劉宇賀」誘騙與其 交往之愛情攻勢,致相信「劉宇賀」片面之詞,因而交付本 案帳戶金融資料,但此與誤信申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等說詞而 輕率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人,同具有可歸責之處,已如上述 ,自不能因受騙緣由係感情遭到利用,便可獨免罪刑,故原



審所為無罪之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執此上訴,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科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所為 造成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司法順利偵查犯罪之不利影響,且 未能與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人成立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害 ,故於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在 飲料店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 萬元左右、未婚、與父母、弟 弟、妹妹、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81頁 ),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 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詐欺對象 詐欺手法 匯款或轉帳時間 詐騙款項(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吳尚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下午5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大魚」及「game trading 客服人員」向吳尚翰佯稱:其誤輸帳號,須匯款方可解除遊戲平台帳號云云,致吳尚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22時12分 2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本院卷第7至17頁) 110年4月17日0時9分(自友人黃敬閔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2萬5012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吳尚翰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7496卷第13至15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黃敬閩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7496卷第17至19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3.吳尚翰與欺集團成員暱稱「大魚」、「客服中心」之LINE對話紀 錄(見偵17496卷第84至85頁) 4.程思涵與欺集團成員暱稱「宇賀」之LINE對話紀錄【含程思涵國 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手機轉帳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往來業務異 動申請書】(見偵17496卷第73至81頁) 5.吳尚翰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17496卷第83頁) 6.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7496卷第23至71頁) 2 廖映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下午4時51分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梓銘KIM」向廖映柔佯稱:可提供虛擬貨幣投資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廖映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9時58分 5000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廖映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7497卷第11至13頁) 2.廖映柔與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17497卷第45至59頁) 3.廖映柔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17497卷第41、4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見偵1 7497卷第25至40頁) 3 劉芯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INSTAGRAM帳號「mrzhang46」,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an」向劉芯妤佯稱:可提供美金投資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劉芯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3時10分 3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本院卷第7至17頁) 110年4月16日15時22分 10萬6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劉芯妤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8155卷第15至18頁) 2.劉芯妤與欺集團成員暱稱「ran」、「人工客服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INSTAGRAM帳號「mrzhang46」首頁擷圖及對話紀錄(見偵18155卷第61至86頁) 3.程思涵與欺集團成員暱稱「宇賀」之LINE對話紀錄【含程思涵國泰世華銀行 存摺封面、手機轉帳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見偵18155卷第87至94頁) 4.劉芯妤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18155卷第58頁) 5.台新銀行110年4月16日國內存匯申請書(收款人:程思涵、金額 :10萬6000元)、劉芯妤台新銀行存摺封面(見偵18155卷第53 、55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見偵1 8155卷第23至38頁) 4 蘇海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浩宇」向蘇海鈴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蘇海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4時51分 5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4(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蘇海鈴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8277卷第7至9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蘇海鈴與欺集團成員暱稱「超級管理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18277卷第11至15頁) 3.蘇海鈴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偵18277卷第17至21頁 )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277卷第23至47頁) 5 賴聿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某時許,透過交友網站TINDER,以暱稱「justin」向賴聿修佯稱:可提供博弈平台,須將賭金匯入帳戶云云,致賴聿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6時45分 1萬4200元(500美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5(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賴聿修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8474卷第17至22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賴聿修與欺集團成員暱稱「Customer Service」之LINE對話紀錄 、「琪琪」、「Justin」、「金融糾紛處理專員」LINE首頁擷圖(見偵18474卷第41至42頁) 3.程思涵與欺集團成員暱稱「宇賀」之LINE對話紀錄【含程思涵國 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手機轉帳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往來業務異 動申請書】(見偵18474卷第57至115頁) 4.賴聿修之中華郵政、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元大銀行110年4月23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及 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見偵18474卷第39至40、124頁) 5.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474卷第43至56頁) 6 曾恩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晚間8時22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之求職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夢婷」向曾恩輝佯稱:可提供工作,須將款項匯入帳戶以換取佣金云云,致曾恩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0時59分 7000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本院卷第7至17頁) 110年4月16日11時23分 1萬2000元 110年4月16日11時40分 2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曾恩輝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8588卷第11至19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曾恩輝與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18588卷第27至45頁) 3.曾恩輝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18588卷第27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588卷第47至71頁) 7 陳虹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泓明宇」向陳虹雅佯稱:可提供博弈機會,須將款項匯入帳戶以賺取賭金云云,致陳虹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 47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7(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虹雅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9886卷第15至20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澳門永利集團有限公司中獎彩票擷圖(見偵19886卷第29頁) 3.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10年4月16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程思涵 、金額:47萬元】(見偵19886卷第3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存戶往來資料 、帳戶交易明細、對帳單(見偵19886卷第47至80頁) 8 戴素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余繼海」向戴素芬佯稱:其已中彩金,須提供機票費用供其將彩金帶到臺灣云云,致戴素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2時25分 2萬9000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8(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戴素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19907卷第7至8頁) 2.戴素芬與欺集團成員暱稱「董先生」、「天道酬勤」之LINE對話 紀錄(見偵19907卷第31至41頁) 3.110年4月1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程思涵、金額:2萬 9000元】(見偵19907卷第17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9907卷第47至71頁) 9 張秀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偉」向張秀鈴佯稱:其已中彩金,須提供滯納金費用以提領彩金云云,致張秀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3時58分 45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9(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張秀鈴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19907卷第9至13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張秀鈴與欺集團成員暱稱「陳偉」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 錄擷圖(見偵19907卷第43至45、46頁) 3.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19907卷第45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9907卷第47至71頁) 10 蔡欣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某時許,透過交友網站TAKTOR,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家豪」向蔡欣蓉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將保證金匯入帳戶以領取投資金額云云,致蔡欣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3時36分 5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蔡欣蓉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1495卷第7至9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蔡欣蓉與欺集團成員暱稱「AAX-003」、「劉家豪」之LINE對話紀 錄(見偵21495卷第21至43頁) 3.蔡欣蓉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21495卷第29至31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1495卷第19至20頁) 11 賴瑄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某時許,透過交友網站TINDER,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ang」向賴瑄聿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平台,須將投資金匯入帳戶云云,致賴瑄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21時1分 2萬9000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賴瑄聿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5115卷第13至15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賴瑄聿與欺集團成員暱稱「Yang」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25115卷 第35至73頁) 3.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儲存虛擬貨幣網頁擷圖、賴瑄聿 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25115卷第29至3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115卷第83至99頁) 12 陳佳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edro」向陳佳伶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將投資金匯入帳戶云云,致陳佳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6時5分 40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2(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陳佳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5545卷第41至43頁) 2.陳佳伶與欺集團成員暱稱「Pedro」之LINE對話紀錄、與暱稱「X.J投資平台客服」之微信對話紀錄(見偵25545卷第53至59頁) 3.台北富邦銀行110年4月20日提存款交易存根(收款人:程思涵、 金額:40萬元)、陳佳伶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25545卷第59 至64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對帳單(見偵2 5545卷第21至38頁) 13 江雅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肖靖風」向江雅琪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江雅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4時18分 50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3(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江雅琪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5949卷第17至23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江雅琪與欺集團成員暱稱「肖靖風」之LINE對話紀錄、與「人工 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見偵25949卷第41至47頁) 3.台新銀行110年4月16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程思涵、金額 :50萬元】(見偵25949卷第27頁) 4.江雅琪第一銀行花旗銀行台新Richart網路銀行存摺封面(見偵25949卷第49至51頁) 5.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949 卷第29至40頁) 14 吳玉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暱稱「方健偉」,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玉嬌佯稱:可提供博弈網站,須提供賭金云云,致吳玉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2時10分 94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4(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吳玉嬌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27260卷第35至37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吳玉嬌之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110 年4月16日匯款申請書【收款人:程思涵、金額:94萬元】(見偵 27260卷第41至47頁) 3.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7260 卷第21至33頁) 15 黃佩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晚間10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暱稱「王恒」),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WangHeng」向黃佩菁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提供投資金云云,致黃佩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5時11分 25萬8972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5(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黃佩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31128卷第9至17頁) 2.黃佩菁與欺集團成員暱稱「Bithumb」、「WangHeng」之LINE對話 紀錄、暱稱「王恒」之臉書首頁擷圖(見偵31128卷第49至179頁 ) 3.黃佩菁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擷圖(見偵31128卷第57、59、71、83至85、115、119至123、127至131、13 7、145至149、159、175至17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ZZZZ; 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1128卷第23至37頁) 16 廖子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OUIS XIII」向廖子臻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廖子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2時51分 9萬8000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6(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廖子臻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31410卷第13至15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廖子臻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31410卷第21頁) 3.LOUIS XIII之LINE首頁擷圖、南岸集團網頁擷圖(見偵31410卷第23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1410卷第45至56頁) 17 吳旆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晚上8時許,透過交友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向吳旆慈聯絡,並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吳旆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22時15分 5萬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7(本院卷第7至17頁) 110年4月16日22時20分 4萬9195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吳旆慈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31410卷第25至29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吳旆慈與欺集團成員暱稱「客服」、「VIP8888」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31410卷第37至41頁) 3.吳旆慈之中華郵政存摺內頁(見偵31410卷第43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1410卷第45至56頁) 18 蕭鈺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上午1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臉書與蕭鈺綺聯絡,並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蕭鈺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23時35分 8萬5688元 本案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8(本院卷第7至17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蕭鈺綺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33526卷第7至9頁, 審訴178卷第173至176頁) 2.蕭鈺綺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33526卷第17至20頁) 3.投資軟體HANTEC APP畫面擷圖(見偵33526卷第20至21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3526卷第23至39頁) 19 林文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透過交友軟體INSTAGRAM(暱稱「JEREMY」 ),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文翊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林文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 190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7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卷第77至79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林文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81卷第21至27頁) 2.林文翔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擷圖(見偵1581卷第68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4977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1581卷第243至25頁) 20 林崇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起,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向林崇宇佯稱:可提供投資外匯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林崇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9時9分 5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7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卷第83至85頁) 110年4月16日19時10分 4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林崇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39卷第34至36頁) 2.林崇宇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婷婷」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6039卷第15至16頁) 3.林崇宇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6039卷第18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2636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6039卷第59頁至第71頁反面) 21 楊于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2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ou」向楊于箴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楊于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2時25分(併辦意旨書漏載 ,應予補正) 37萬元( 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正)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80號 、第2468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本院卷第89至93頁 ) 110年4月16日21時6分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楊于箴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080卷第13至15頁) 2.投資平台Luno APP畫面擷圖、楊于箴與欺集團成員暱稱「LUNO人工在線客服」對話紀錄、與「LUNO國際官方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偵2080卷第65至69頁) 3.楊于箴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國泰世華銀行110年4月16日存款憑證【戶名: 程思涵、金額:37萬元】 (見偵2080卷第21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2080卷第27至49頁) 22 黃芝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ugus」向黃芝遴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須將投資金匯入帳戶云云,致黃芝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6時26分 2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80號 、第2468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本院卷第89至93頁 ) 110年4月16日17時25分 2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黃芝遴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080卷第17至19頁) 2.投資平台J.X APP畫面擷圖、黃芝遴與欺集團成員暱稱「JX客服」對話紀錄、「Augus」之LINE對話紀錄 (見偵2080卷第75至85頁) 3.黃芝遴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2080卷第23至25頁) 4.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2080卷第27至49頁) 23 黃品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上午12時30分,透過通訊軟體微博及LINE,以暱稱「jason」向黃品綺佯稱:可提供投資虛擬貨幣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黃品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20時23分 3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80號 、第2468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本院卷第89至93頁 ) 110年4月16日20時41分 3萬元 110年4月16日20時51分 3萬元 110年4月16日21時1分 3萬元 110年4月16日21時12分 3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黃品綺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3166卷第75至80之1頁,原審卷第151至167頁) 2.黃品綺與欺集團成員暱稱 「jason」、「投資平台客服-Lisha」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Nasdaq APP畫面擷圖(見偵3166卷第169、172至187頁) 3.黃品綺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3166卷第168、19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7770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見偵3166卷第199、205、207至217頁) 24 王娜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下午2時4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吳卫」向王娜真佯稱:可提供投資外匯平台,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王娜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3時17分 12萬7533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萬753元,應予更正)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79號 、第24682號、第2468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本院卷第97至99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告訴代理人王馨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726卷第29至30頁) 2.王娜真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原審卷第151至167頁) 3.王娜真與欺集團成員暱稱 「吳卫」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prospero APP 畫面擷圖(見見偵10726卷第59至97頁) 4.王娜真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10726卷第51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2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515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0726卷第103、125至135頁) 25 高郡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起,向高郡璘佯稱:投資XM投資平台可有30%獲利,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高郡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3時55分 5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79號 、第24682號、第2468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本院卷第97至99頁) 110年4月16日17時18分 5萬元 110年4月16日17時19分 5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高郡璘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1688卷第9至13頁) 2.高郡璘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11688卷第44頁) 3.程思涵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11688卷第23至42頁) 26 吳珮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嘉宏」向吳珮瑜佯稱 :可提供投資金融平台「client.furionglobal.com」,須將投資款匯入帳戶云云,致吳珮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 10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679號 、第24682號、第2468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本院卷第97至99頁) 110年4月16日 9萬2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吳珮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467卷第7至17頁) 2.吳珮瑜與欺集團成員暱稱 「Meta Trader5」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Furion Global網頁擷圖(見偵12467卷第103至117頁) 3.吳珮瑜之手機轉帳明細擷圖(見偵12467卷第177至179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2946號函暨其所附程思涵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12467卷第33至56頁) 27 謝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31日起,透過社交網站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王迪」向謝馨儀佯稱:其在經營投資平台「捷凱外匯」,若在該平台投資可有獲利云云,致謝馨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 110年4月16日 10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81號 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本院卷第103至105頁) 110年4月16日 10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謝馨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481卷第13至19頁) 2.謝馨儀提供之網路銀行APP匯款紀錄擷圖(見偵29481卷第43頁) 3.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及帳戶往來明細 (見偵29481卷第117至136頁) 28 莊盈慧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facebook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向莊盈慧介紹FXPM網站,並佯稱:可指導莊盈慧投資云云,致莊盈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 30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81號 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本院卷第103至105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莊盈慧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9481卷第53至59頁) 2.莊盈慧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29481卷第95頁) 3.國泰世華銀行客戶資料及帳戶往來明細 (見偵29481卷第117至136頁) 29 羅慧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黃俊哲」向羅慧潔佯稱:可破解博弈網站供其操作穩定獲利云云,致羅慧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程思涵右列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110年4月16日11時48分 10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948號 併辦意旨書(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證據名稱及出處 1.羅慧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2948卷第9至11頁) 2.羅慧潔之匯款紀錄擷圖(見偵32948卷第13頁) 3.羅慧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文字檔、博弈網站擷圖(見偵32948卷第27至45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948卷第51至65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