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15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51、11323、11
782、12170、13273、1378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
字第2196、2342、2353、5392、10114、11572號、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67、11168、12021、14352、18358、27
919、10678、469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嘉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嘉禹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 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 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 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7日15時許,在新竹巿○○路0段00號 空軍一號新竹野狼站,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嘉禹中 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其為未成年人),並用通訊軟 體LINE(下稱LINE)將密碼告知對方,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該 集團成員係3人以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與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分別於附表所 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 至林嘉禹上開帳戶(人名、時間、詐術方法、匯款時間及金 額、指定帳戶均詳附表),並旋遭轉匯一空。嗣附表所示之 人發現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胡姵希、吉美玲、巫采霏、黃秀如、吳靜文、邱佩穎、 張容慈、吳筠雯、鄭百靜、張乃文、鄭幸怡、許沛稜、王千 宜、黃章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士林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豐原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及鍾政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黃上娟、杜永全、李芝禾 、王佩綾、吳海鴻、林碧貞、陳盈璇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莊分局、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平鎮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暨鍾嘉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林嘉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 據能力。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 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金訴102 卷第107至108、127頁,本院卷第139、498至499頁),核與 附表所示證人即告訴人胡姵希、吉美玲、巫采霏、黃秀如、
吳靜文、邱佩穎、張容慈、吳筠雯、黃上娟、杜永全、李芝 禾、王佩綾、鄭百靜、吳海鴻、鍾政益、林碧貞、陳盈璇、 張乃文、鄭幸怡、許沛稜、王千宜、黃章源、鍾嘉玲、證人 即被害人劉怡彤、吳淑貞(上開證人下均逕稱姓名)證述內 容(證據出處詳附表證據欄所示)相符,並有報案資料、匯 款資料、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軟體截圖(證據出處詳附表證 據欄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12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3624號函暨所附林嘉禹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見偵9251卷 第11至18頁反面)、林嘉禹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 偵9251卷第7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自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 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參照)。被 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之洗錢不確定故意,將 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使附表所示胡姵希等人均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一空,被告 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取得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仍交付帳戶供 使用容任結果之發生,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 錢罪。
二、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之幫助洗錢犯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罪均坦承不諱,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96、2342、235 3、5392、10114、11572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1年度偵字第11167、11168、12021、14352、18358、27919
、10678、46968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7至25 ),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6),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固非無見,惟被告就附表編號16至25 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分別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 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原審就 此部分漏未予論及,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判決之違誤;又 被告未與附表所示之人全部成立和解、賠償損害或獲取渠等 諒宥,原審未審酌上情,逕諭知附條件緩刑,當非允洽,檢 察官上訴指摘及此,及主張原審量刑過輕等語,均有理由,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未有刑事有罪判決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然其 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之人,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 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 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集團犯罪之困難,並 致附表所示胡姵希等人財產權受侵害,所為實值譴責,惟念 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5、8、12、14、15所 示黃秀如、張容慈、李芝禾、鄭百靜、吳海鴻均調解成立( 調解筆錄詳附表調解情形欄所示),願意負擔賠償責任,犯 後態度尚可,暨其自承學歷為專科、家庭成員為父、母、目 前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有負債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 院卷第500至501頁),及被告罹患憂鬱症等疾病,有就醫及 用藥紀錄3份(見本院卷第505至511頁),暨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惟審酌被告提供所申設之金融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致附表 所示之人所受損害甚鉅,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僅分別與附 表編號5、8、12、14、15所示黃秀如、張容慈、李芝禾、鄭 百靜、吳海鴻達成調解(已如前述),然迄今仍未與附表所 示其他告訴人、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或獲取渠等諒宥 ,且經古美玲請求檢察官上訴,王佩綾、杜永全、古美玲具 狀、巫采霏於原審暨邱佩穎、林碧貞、吳淑貞於本院審理中 均請求從重量刑等語(見金訴102卷第45、49頁,本院卷第9 7至99、103、242至243、501頁),本院認尚難給予其緩刑 之寬典,附此敘明。
四、被告供稱並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金訴102卷第127頁), 且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 ,是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又被告並非提領 告訴人、被害人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贓款無何所有權或事 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被告就 此部分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陳信郎、馮品捷、黃政揚、楊植鈞、趙維琦、王遠志、蔣忠義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益發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證據 調解情形 備註 1 胡姵希 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唱歌軟體「高歌」結識胡姵希,並先後以LINE暱稱「郭LIANG」、通訊軟體WHATSAPP暱稱「JP在線客服」,向胡姵希佯稱:需要繳納保證金才能出金云云,致胡姵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2日13時29分許:53萬6,807元 ⑴胡姵希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9251卷第7至9頁反面) ⑵胡姵希之對話紀錄1份(見偵9251卷第19至20頁) ⑶胡姵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9251卷第23至25、28頁)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2 吉美玲 於110年5月21日12時55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書生」,向吉美玲佯稱:可透過投資軟體「中信財富」操作人民幣獲利云云,致吉美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⑴110年6月23日14時4分許:15萬元 ⑵110年6月23日14時6分許:5萬元 ⑶110年6月24日15時41分許:2萬元 ⑴吉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323卷第6至8頁) ⑵吉美玲之投資軟體「中信財富」畫面截圖、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各1份(見偵11323卷第15至16頁反面、31頁) ⑶吉美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323卷第9至14、29至30頁)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3 巫采霏 於110年5月25日15時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Pairs結識巫采霏,並以LINE暱稱「志在四方」,向巫采霏佯稱:可操作投注軟體賺錢云云,致巫采霏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⑴110年6月23日16時20分許:10萬元 ⑵110年6月23日16時21分許:10萬元 ⑴巫采霏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2170卷第15至16頁) ⑵巫采霏之匯款明細、投資軟體「SFF 」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楊志龍」照片各1份(見偵12170卷第25至28頁) ⑶巫采霏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2170卷第17至18、29至41頁)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4 劉怡彤 於110年5月26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通訊軟體微博暱稱「鄧宇墨」,向劉怡彤佯稱:可透過投資軟體「Meta Trader 5」進行投資云云,致劉怡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1時17分許:2萬7,793元 ⑴劉怡彤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3273卷第7頁正反面) ⑵劉怡彤之微博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結果截圖各1份(見偵13273卷第22至26頁) ⑶劉怡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切結書各1份(見偵13273卷第17頁正反面、19至21頁反面、27至28頁反面)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5 黃秀如 於110年5月20日15時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黃秀如,並以LINE暱稱「Anmi」,向黃秀如佯稱:可透過投資軟體「SFF中信財富」參與投資,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黃秀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1時46分許:13萬元 ⑴黃秀如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3780卷第5至6、9頁) ⑵黃秀如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軟體「SFF 」畫面截圖各1份(偵13780卷第34至47頁) 調解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號調解筆錄1份(見金訴102卷第131至13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6 吳靜文 於110年6月9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SayHi!暱稱「李有利」結識吳靜文,佯稱:可透過投資軟體「Horse Forex」操作比特幣賺錢云云,致吳靜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3時43分許:1萬8,500元 ⑴吳靜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782卷第12至13頁反面) ⑵吳靜文之「李有利」臉書資料、Whatsapp資料、投資軟體「Horse Forex」畫面截圖各1份(見偵11782卷第19至22頁) ⑶吳靜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782卷第23至35頁)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6、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7 邱佩穎 於110年6月20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楊昊天」,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結識邱佩穎,並以LINE向邱佩穎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SFF」投資獲利云云,致邱佩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⑴110年6月24日14時41分許:5萬元 ⑵110年6月24日14時42分許:5萬元 ⑴邱佩穎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2196卷第12至16頁反面) ⑵邱佩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結果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偵2196卷第18、22頁反面至23、33至49頁反面) ⑶邱佩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見偵2196卷第11、25至32頁反面)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6、2342、23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8 張容慈 於110年3月31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陳毅」,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張容慈,並以LINE向張容慈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HANTEC」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容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15時14分許:53萬2,486元(含匯費30元) ⑴張容慈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2342卷第9至11頁) ⑵張容慈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影本、投資軟體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見偵2342卷第13至15、28至38頁) ⑶張容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342卷第8、20至27、39至46頁) 調解成立 本院111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65號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57至258頁)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6、2342、23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9 吳筠雯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吳筱雯,應予更正) 於110年6月9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陳子毅」,向吳筠雯佯稱:可透過投資LTC萊特幣獲利云云,致吳筠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0時15分許:7萬8,000元 ⑴吳筠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2353卷第31至32頁) ⑵吳筠雯之交易結果截圖、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見偵2353卷第37頁反面、45頁) ⑶吳筠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353卷第6至7、30、33至35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6、2342、23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 10 黃上娟 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Mumu」,向黃上娟佯稱:可共同投資理財USDT貨幣獲利云云,致黃上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14時50分許:50萬元 ⑴黃上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167卷第15至20頁) ⑵黃上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軟體畫面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見偵11167卷第21至26、35頁) ⑶黃上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11167卷第27至29頁) 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67、111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11 杜永全 於110年3月24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B)自稱「陳露」、LINE暱稱「Alma」,向杜永全佯稱:可透過投資美國原油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杜永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中信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12時24分許:4萬2,100元 ⑴杜永全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168卷第11至19頁) ⑵杜永全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偵11168卷第91、97頁) ⑶杜永全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168卷第35至79頁) 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67、111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㈡、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 12 李芝禾 於110年6月2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FB及LINE,向李芝禾佯稱:可以投資比特幣,只要下載APP後在APP內加值就可獲利云云,致李芝禾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15時30分許:3萬元 ⑴李芝禾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2021卷第29至31頁) ⑵李芝禾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臉書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軟體畫面截圖各1份(見偵12021卷第55、61至66頁) ⑶李芝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2021卷第67至72頁) 調解成立 本院111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65號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57至258頁)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 13 王佩綾 於110年5月3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IPAIRS及LINE暱稱「王禹澤」,向王佩綾佯稱:可以投資外匯平台賺錢云云,致王珮綾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15時9分許:79萬2,000元 ⑴王佩綾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4352卷第15至17、19至21頁) ⑵王佩綾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4352卷第33至41頁) 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 14 鄭百靜 於110年5月8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社群軟體「綠洲」暱稱「譚曉紅」,向鄭百靜佯稱:可投資USDT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鄭百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2日14時55分許:85萬5,000元 ⑴鄭百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5392卷第8至13頁) ⑵鄭百靜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單據、投資軟體畫面截圖、對話紀錄譯文各1份(見偵5392卷第35至36、40至70頁反面) ⑶鄭百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5392卷第31至33頁反面) 調解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號調解筆錄1份(見金訴102卷第131至132頁)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 15 吳海鴻 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陌陌」結識吳海鴻,並以LINE暱稱「Li佳」向吳海鴻佯稱:可藉投資軟體「MetaTrade4」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吳海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⑴110年6月23日20時51分許:5萬元 ⑵110年6月23日20時53分許:5萬元 ⑶110年6月24日15時48分許:5萬元 ⑷110年6月24日15時49分許:5萬元 ⑴吳海鴻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8358卷第179至193、195至198頁) ⑵吳海鴻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偵18358卷第199至247頁) 調解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號調解筆錄1份(見金訴102卷第131至132頁)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 16 鍾政益 於110年6月1日晚間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Pakor」自稱「溫曉白」,向鍾政益佯稱:可藉投資軟體「MetaTrade4」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鍾政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16時30分許: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⑴鍾政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他6508卷第21至29頁,他5077卷第5頁,他8319卷第17至18頁) ⑵鍾政益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各1份(見他6508卷第39至69頁) ⑶鍾政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他6508卷第11至15、31至37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1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17 林碧貞 於110年5月3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FB暱稱「劉辰」,向林碧貞佯稱:可藉昆倫國際交易平台購買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林碧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0時12分許:20萬元 ⑴林碧貞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22308卷第27至28頁) ⑵林碧貞之「昆倫國際交易平台」交易翻拍畫面1份(見偵22308卷第35至37頁) ⑶林碧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22308卷第29至33頁) 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8 陳盈璇 於110年5月30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FB自稱「李總」,向陳盈璇佯稱:可藉bitFinex 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盈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0時18分許:5萬8,000元 ⑴陳盈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0678卷第29至33頁) ⑵陳盈璇之轉帳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偵10678卷第39、49至65頁) 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7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張乃文 於110年6月9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愛派」自稱「李明裕」,向張乃文佯稱:可藉投資軟體SFF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乃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⑴110年6月22日15時5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同日16時2分許,應予更正):50萬元 ⑵110年6月23日13時5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同日14時1分許,應予更正):205萬元 ⑴張乃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572卷第41至42頁反面) ⑵張乃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憑證、存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投資軟體畫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李明裕」身分證反面照片各1份(見偵11572卷第53至60頁) ⑶張乃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572卷第43至52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20 鄭幸怡 於110年6月9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FB MESSEMGER、LINE帳號「Wei Mark」,向鄭幸怡佯稱:已寄送1個包裹予鄭幸怡,惟需支付清關費云云,致鄭幸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中信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19時59分許:2萬7,690元 ⑴鄭幸怡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572卷第66至67頁反面) ⑵鄭幸怡之對話紀錄截圖、FB個人頁面截圖、電子郵件截圖、匯款經過照片、ATM交易明細表照片各1份(見偵11572卷第76至86頁) ⑶鄭幸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雲林縣警察局受理詐欺案件165反詐騙平臺系統檢核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572卷第64至65、68至75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21 吳淑貞 於110年6月20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社群軟體「Tinder」、LINE暱稱「遠大前程」,向吳淑貞佯稱:可投資USDT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吳淑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1時49分許:1萬元 ⑴吳淑貞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572卷第90至91頁反面) ⑵吳淑貞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各1份(見偵11572卷第92至93頁) ⑶吳淑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572卷第94至99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22 許沛稜 於110年6月20日19時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暱稱「JAREK」,向許沛稜佯稱:可藉眾信金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許沛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⑴110年6月23日21時36分許:5萬元 ⑵110年6月23日21時37分許:3萬2,000元 ⑴許沛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572卷第105至107頁) ⑵許沛稜之匯款紀錄截圖、投資軟體畫面截圖、「Jarek」之IG、LINE帳號截圖各1份(見偵11572卷第115至117頁) ⑶許沛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572卷第103至104、108至114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 23 王千宜 於110年6月15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全民PARTY」APP、LINE暱稱「Jason」、「Fidelity Global專屬客服」,向王千宜佯稱:可投資ACCA期貨獲利云云,致王千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2時25分許:1萬元 ⑴王千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572卷第122至123頁反面) ⑵王千宜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見偵11572卷第125至132、134頁反面、136至137頁) ⑶王千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572卷第124頁正反面、143至151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㈥ 24 黃章源 於110年6月中旬某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網站「TT1069」暱稱「用微笑帶過」、自稱「李樂」及LINE,向黃章源佯稱:可投資比特幣期貨獲利云云,致黃章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3日22時5分許:1萬元 ⑴黃章源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11572卷第156至162頁) ⑵黃章源之投資軟體畫面截圖、匯款明細截圖、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見偵11572卷第167至169頁) ⑶黃章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11572卷第170至173、175至210頁) 無。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㈦ 25 鍾嘉玲 於110年5月4日某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星空牧野」與鍾嘉玲聯繫,並以LINE暱稱「楊繼明」,向鍾嘉玲佯稱:投資軟體「SFF」押大小,以投資金額計算獎金獲利云云,致鍾嘉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林嘉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22日13時50分許:98萬7,000元 ⑴鍾嘉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46968卷第71至73、75至76頁) ⑵鍾嘉玲提出其母陳和美之台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偵46968卷第153至155頁) ⑶鍾嘉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46968卷第77至79、87至117、157至159頁) 無。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9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