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817號
TPHM,111,上訴,2817,20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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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靜熊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
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辯護人許瑞榮律師。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當事人欄漏載辯護人許瑞榮律師,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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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