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1770號
TPHM,111,上易,1770,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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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原名稱: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卓權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被告鄧順安涉犯竊取電能罪嫌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原名稱: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 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案被告鄧順安涉犯竊取電能罪嫌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 之犯行,致使第三人即參與人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已變 更為聚全工業有限公司)獲取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31 萬8,218元,並聲請依法宣告沒收、追徵上開犯罪所得。是 以第三人所有之231萬8,218元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追徵,為保障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 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 進行審理,第三人得自行到庭。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 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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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