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顥瀚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翰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何孟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啓傑
選任辯護人 劉力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宇鈞
選任辯護人 林殷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任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映辰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昱生
孫彬元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顏嘉德律師
羅一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韋
邢是為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王俊賀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乙麟
選任辯護人 許兆慶律師
陳澐樺律師
高子淵律師
被 告 許家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柏榮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㈠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6
6號、第6314號;移送併辦案號:該署108年度偵字第5699號、10
9年度偵字第2718號、第2719號);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57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6號),提起上訴,並經檢
察官移送併辦(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64號、第
6365號、第6366號、第6367號、第6368號、第6369號、第6370號
、第6371號;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64號、第2
9909號、第32079號、110年度偵字第11561號),本院合併辯論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顥瀚、陳威翰、盧啓傑、鄭宇鈞、陳奕任、吳映辰、周昱生、孫彬元、王韋、邢是為、劉乙麟、蔡柏榮部分,均撤銷。
許顥瀚犯【主文附表】編號1至42所示之罪,共四十二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1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陳威翰犯【主文附表】編號1、14至19所示之罪,共七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1、14至1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盧啓傑犯【主文附表】編號2、3、7、17、21至26、32、34所示之罪,共十二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2、3、7、17、21至26、32、3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鄭宇鈞犯【主文附表】編號4、29至32所示之罪,共五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4、29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陳奕任犯【主文附表】編號2、17、21、23、24、26、34、35、40所示之罪,共九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2、17、21、23、24、26、34、35、4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孫彬元犯【主文附表】編號3、7、20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3、7、20「主文」欄所示之刑。吳映辰犯【主文附表】編號20、28、33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20、28、3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周昱生犯【主文附表】編號14、15、35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14、15、3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王韋犯【主文附表】編號1、8、11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1、8、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邢是為犯【主文附表】編號27、28、32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27、28、3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劉乙麟犯【主文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共二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36、3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蔡柏榮犯【主文附表】編號42所示之罪,處如【主文附表】編號
4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許家瑋部分)駁回。
事 實
一、許顥瀚與黃胤庭(業經另案起訴)自民國107年間起,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操縱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推由許 顥瀚負責營運管理鈦和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鈦和公司」; 登記負責人:紀姿安,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7樓,營業地 址位於臺北市○○○路00號7樓之4)及聚億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聚億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銘軒,實際營業地址位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並招募與其有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之組織成員,包括陳威翰、鄭宇鈞、陳奕任、盧啓 傑、孫彬元、吳映辰、周昱生、王韋、劉乙麟、邢是為、 許家瑋、蔡柏榮(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另案判處罪刑)及邱乙軒、 詹宸翔(原名詹程翔)、魏綱邑、曾柏叡、潘耀富、余宗穎 (後6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林聖凱(經檢察官另為不起 訴處分)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另由王乃玄、廖秀雯及賈博 雅【王乃玄、廖秀雯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賈博雅則 經原審另案(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等案)判處罪刑】擔任會 計。其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或各別基於詐欺取 財等犯意聯絡,以收購及代售靈骨塔為由,向被害人進行詐 騙。
二、其等分工方式如下:
由許顥瀚以鈦和公司及聚億公司名義申辦室內電話並招募集 團成員鄭宇鈞、陳威翰、陳奕任、盧啓傑、邱乙軒、孫彬元 、吳映辰、周昱生、余宗穎、王韋、劉乙麟、邢是為、詹 宸翔、魏綱邑、許家瑋、曾柏叡、潘耀富、林聖凱及蔡柏榮 等人擔任出面與被害人接洽之詐騙業務員。業務員分為W組 及軒組,W組組長為陳威翰,軒組組長為邱乙軒,組長對於 組員未按時出席相關會議,有權罰款,並負責教導新進員工 話術;許顥瀚另自不詳之人處取得持有靈骨塔民眾之資料清 冊,再交給至鈦和公司或聚億公司上班之前揭業務員,由業 務員逐一透過鈦和或聚億公司之市內電話或以人頭申辦之工 作機,分別撥打持有靈骨塔塔位之被害人電話,先以公司或 有買家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並保證被害 人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該公司就會以高於市價之價格收購, 俟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可高價出售套牢已久之塔位後,再 由陳威翰、邱乙軒、盧啓傑、鄭宇鈞、詹宸翔等較有經驗之 業務,佯以公司主管或買家代表之身分出現以取信被害人,
以節稅、無主墓等話術誘騙被害人先繳納各式名目之費用, 如被害人資金不足,則安排被害人向金主抵押借款,借得款 項直接交給鈦和及聚億公司,業務獎金分配方式係按每月詐 騙金額(「業績」)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者,由 業務共同抽取20%,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未滿200萬元者,由 業務共同抽取22%,金額在200萬元以上者,由業務共同抽25 %,其餘均歸公司所有;員工詐得款項後,將現金及記載開 發或追加業務間分配比例之業績分配表交予賈博維及不知情 之會計王乃玄、廖秀雯、周詩桐等人,再由會計依據上開業 績分配表之內容,記載每月業績表並計算獎金比例,其後, 再將許顥瀚私自印製之精垣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精垣 公司」)骨灰罐託管憑證(許顥瀚此部分偽造文書等犯行, 詳如下「三」之「」部分所示)及自不詳來源處取得之其 他骨灰罐託管憑證、買賣契約受訂單、委託同意書、代刻印 章使用同意書、商品銷售買賣契約書、憑證領取切結書,以 各式理由,趁機交給各該被害人簽收,製造各該被害人所交 付之款項係各向鈦和或聚億公司購買骨灰罐之假象,以遂其 詐欺取財之犯行。
三、其等具體實施之詐欺取財等犯行如下:
㈠李碧玉(遭詐騙191萬8000元;相關業務員為邱乙軒、陳威翰 、王韋):
107年3月間,陳威翰先化名鈉翔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柏翰 與李碧玉聯繫,表示欲收購李碧玉手中殯葬商品,雙方接洽 後,陳威翰表示需先繳納300萬元稅金,李碧玉無法接受, 遂無下文。同年7月間,再由邱乙軒化名李俊騏,以鈦和公 司業務名義與李碧玉聯絡,佯稱鈦和公司與建設公司合作, 欲收購李碧玉手中殯葬商品,並表示可帶建設公司李總與李 碧玉見面,雙方約定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咖啡店見 面,當日由陳威翰佯為建設公司李總與邱乙軒共同出面和李 碧玉見面,李碧玉認出陳威翰即為先前與其接洽之李總,此 次陳威翰改稱公司願意以1300萬元收購,但須配合公司辦理 節稅規劃,先繳交10%稅金130萬元,李碧玉表示無力負擔, 陳威翰佯稱公司股東可借款周轉,但須提供房屋抵押作為擔 保,之後於107年(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間某日,由邱 乙軒與陳威翰居中安排李碧玉至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與金 主見面辦理抵押借款150萬元,幾日後,金主通知款項已匯 入李碧玉帳戶,邱乙軒與陳威翰立即通知李碧玉至中國信託 銀行板橋分行領款,李碧玉領出150萬元後,扣除3個月利息 及相關費用,實際借得125萬元現金,並交付給邱乙軒,邱 乙軒表示107年10月12日前可完成交易。嗣於107年10月9日
,邱乙軒與陳威翰再佯稱遭人舉報無法成交,除非再補稅金 300萬元,李碧玉表示無力負擔,要求撤案退款,陳威翰佯 稱退件會導致公司留下不良紀錄,並稱鈦和公司可代墊200 萬元,李碧玉只須再出100萬元,李碧玉仍不願意,要求退 款,之後邱乙軒再佯稱可請另家建設公司代為處理李碧玉的 案子,幾日後,王韋隨即出面佯稱為「鍾先生」,向李碧 玉佯稱可一起參加「鍾先生」之公司正在進行的無主墓遷移 案,先前繳納之125萬元稅金,由該公司概括承受,但須再 支付140萬元現金作為無主墓處理費用,李碧玉表示無力支 付,王韋改稱處理費降為76萬8000元,因150萬元借款期限 將至,李碧玉急於完成交易還款,同時陳威翰表示會幫忙出 10萬元,李碧玉因而在陳威翰安排下,再次向金主借款,還 掉前次借款後,實際取得25萬元,加上信用卡借款,再交付 66萬8000元給王韋。之後王韋一再以各種理由拖延,李碧 玉始知受騙。
㈡呂明路【遭詐騙484萬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84萬元」) ;相關業務員為陳奕任、盧啓傑】:
107年11月間,陳奕任與盧啓傑其中一人撥打呂明路手機聯 絡呂明路,對呂明路佯稱可代售其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加油站見面,陳奕任遂與化名為鈦 和公司業務「楊先生」之盧啓傑共同出面與呂明路見面,看 完呂明路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盧啓傑向呂明路報價鈦和公 司願以6000萬元收購其手中殯葬商品。隔天,盧啓傑再聯絡 呂明路表示交易金額較大,稅金很高,鈦和公司可以協助呂 明路節稅,只須繳6%稅金360萬元,呂明路表示資金不足, 盧啓傑佯稱公司股東可以借錢給呂明路,稅金繳納後1週即 可拿到交易款項,相關借貸費用由鈦和公司負責,但必須提 供房地設定抵押作為擔保,盧啓傑遂安排呂明路透過代書向 金主借款,其先於107年12月19日安排呂明路至新北市三重 區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借款45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 費用後,於107年12月21日金主匯款360萬元給呂明路,盧啓 傑隨即通知呂明路領出,於同日在上開加油站交給盧啓傑。 107年12月23日盧啓傑再通知呂明路,佯稱歲末年終查稅較 緊,繳交15%稅金比較保險,要求呂明路再補繳540萬元,呂 明路表示已無資金,盧啓傑遂再安排呂明路於107年12月26 日以其他房屋向金主郭正喜(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經檢察 官另案偵辦)抵押借款,同年12月28日金主匯款250萬元給 呂明路,當日呂明路領出後,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 ,在新北市○○區○○○路與○○路口附近麥當勞,交付124萬7000 元(以業績分配表之記載為準)給盧啓傑,之後呂明路與家
人提及此事,始知受騙。
㈢黃武龍(遭詐騙13萬元;相關業務員為孫彬元、盧啓傑): 107年5、6月間,孫彬元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黃武龍聯絡 ,表示鈦和公司與長虹建設公司合作,長虹建設公司因土地 開發及節稅需要,有意收購黃武龍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 黃武龍位於臺中市○區○○街住處見面後,孫彬元抄寫黃武龍 手中殯葬商品資料後,表示將攜回公司估價。107年8月間, 孫彬元再次約黃武龍見面,並夥同化名為長虹建設公司楊處 長之盧啓傑共同出面,兩人佯稱收購價金為1000萬元,但須 配合辦理節稅,先交20%稅金200萬元,黃武龍表示無力負擔 ,盧啓傑佯稱公司可幫忙代墊170萬元,要求黃武龍自籌30 萬元,並以長虹建設公司名義佯與黃武龍簽訂買賣合約書取 信黃武龍,合約書記載履約期限為107年9月9日,之後再以 合約書須公證為由,帶走合約書。嗣於107年9月9日,孫彬 元與盧啓傑要求黃武龍付款,黃武龍表示僅籌措到13萬元, 且合約尚未確定,無意付款,雙方多次聯繫後,107年10月 間,孫彬元佯稱再過幾天即可成交取款,黃武龍因而陷於錯 誤,在住處交付13萬元給孫彬元,之後即以各種理由拖延, 未久,不詳之人再以長虹建設公司名義致電黃武龍,表示17 0萬元稅金係鈦和公司代墊,要求黃武龍補繳,黃武龍始知 受騙。
㈣吳金燦(遭詐騙486萬元;相關業務員為鄭宇鈞、邱乙軒) :
107年8月間,鄭宇鈞先以恆岡公司業務名義聯絡吳金燦,表 示有客戶想收購吳金燦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定至吳金燦位 於嘉義市○區○○○村住處看吳金燦手中殯葬商品產權資料,見 面後,鄭宇鈞當場要求吳金燦把權狀正本帶回去拿給買家看 ,吳金燦不同意。之後在107年11、12月間,鄭宇鈞再聯絡 吳金燦,要求吳金燦把手中殯葬商品產權資料帶去恆岡公司 ,吳金燦到恆岡公司後,自稱主管「李小姐」之人看完吳金 燦塔位的產權資料,表示要幫吳金燦把手上的塔位換成淡水 「北海福座」的塔位比較值錢,每個要再補貼4萬元,因吳 金燦不同意而無下文。嗣於108年3月25日,鄭宇鈞加入鈦和 公司,再度聯絡吳金燦,表示鈦和公司要跟吳金燦收購手中 殯葬商品,吳金燦至臺北與鄭宇鈞見面後,約1週之後,鄭 宇鈞向吳金燦表示鈦和公司願以7800萬元跟吳金燦收購,10 8年4月初,雙方約在臺北轉運站碰面,鄭宇鈞則夥同佯為遠 雄建設公司李俊騏「李總」之邱乙軒出面,鄭宇鈞與邱乙軒 向吳金燦表示願以7800萬元收購,邱乙軒佯稱收購後要賣給 建設公司,因建設公司開發土地,有時會挖到無主墓,需要
塔位移置,且要買塔位避稅,之後再佯稱須繳稅金6%即468 萬元,吳金燦表示無錢可支付,邱乙軒表示公司股東可借錢 給吳金燦,但須土地設定抵押,之後雙方約定改日到嘉義辦 理相關程序。嗣於108年4月11日,鄭宇鈞和邱乙軒開車至嘉 義市載吳金燦申請印鑑證明,並辦理抵押設定後,約定同年 4月15日辦理借款。嗣於108年4月15日,吳金燦搭車至臺北 轉運站後,由鄭宇鈞與邱乙軒開車載吳金燦至桃園市徐慧敏 事務所辦理借款公證,向不詳金主借款600萬元後,扣除相 關費用後,實拿492萬2000元,之後再由吳金燦交給邱乙軒4 86萬元(以業績分配表為準),並約定108年4月25日交割, 之後吳金燦再聯絡鄭宇鈞與邱乙軒,渠2人隨即表示須改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求吳金燦再補300多萬元,吳金燦始知 受騙。
㈤黃文瑾(遭詐騙82萬5000元;相關業務員為蔡柏榮、詹宸翔 ):
107年8月至10月間,詹宸翔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高彥植與黃 文瑾聯絡,佯稱鈦和公司可代為出售黃文瑾手中殯葬商品, 黃文瑾因而與詹宸翔在臺灣大學見面,之後詹宸翔與黃文瑾 陸續見面幾次,黃文瑾並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提供給詹宸翔 估價,詹宸翔向黃文瑾表示有買方願以1000萬元以上高價收 購,並安排蔡柏榮與黃文瑾見面,之後詹宸翔與蔡柏榮向黃 文瑾表示買方除了想購買黃文瑾手中殯葬商品,還需要6個 骨灰罐,要求黃文瑾先購買骨灰罐交易才能繼續進行,金額 為82萬5000元,黃文瑾表示無力支付,詹宸翔與蔡柏榮表示 可安排金主借款100萬元給黃文瑾,但須房地抵押作為擔保 ,之後安排黃文瑾向不詳金主借款,金主扣除3個月利息及 相關費用後匯款82萬5000元給黃文瑾,黃文瑾隨即於107年1 2月28日至臺灣大學內郵局提領82萬5000元交給蔡柏榮與詹 宸翔,之後隨即避不見面。
㈥陳楊合蘭(遭詐騙20萬元;相關業務員為魏綱邑、詹宸翔) :
107年7月底,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陳楊合蘭聯絡, 佯稱鈦和公司可協助陳楊合蘭找到買家收購陳楊合蘭手中殯 葬商品後,與陳楊合蘭相約至陳楊合蘭位於基隆市○○區○○街 住處見面,陳楊合蘭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魏綱邑抄寫後, 魏綱邑表示須帶回公司估價後離去。之後魏綱邑再與陳楊合 蘭約見面,並由詹宸翔以鈦和公司主管身分陪同,詹宸翔表 示買家願意以3、4000萬元收購,但須先繳交約100萬元稅金 ,陳楊合蘭表示無力負擔,魏綱邑與詹宸翔遂表示公司可借 90萬元,餘額由陳楊合蘭負擔,並慫恿陳楊合蘭以房屋抵押
借款,因陳楊合蘭之配偶不同意而做罷。之後魏綱邑與詹宸 翔一再聯絡陳楊合蘭,陳楊合蘭因而於107月9月10日,交付 20萬元現金給魏綱邑與詹宸翔,之後由魏綱邑拿相關文件給 陳楊合蘭後,隨即避不見面。
㈦邱郁凱(遭詐騙247萬元;相關業務員為孫彬元、盧啓傑): 於107年7月底,孫彬元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聯絡邱郁凱,表 示可代售邱郁凱所持有之手中殯葬商品,並聯絡化名為楊修 心之盧啓傑前來估價,盧啓傑表示須先繳納百分之12稅金約 82萬元,一週內即可撥款680萬元。邱郁凱表示僅能籌到47 萬元,孫彬元佯稱可代籌35萬元,但不可讓鈦和公司及盧啓 傑知悉,邱郁凱因而在107年8月3日及10日,分別交付65萬 元及17萬元給盧啓傑(其中35萬元為孫彬元提供,另47萬元 為邱郁凱所有),盧啓傑表示可在1週內將680萬元售款交給 邱郁凱,之後邱郁凱再將塔位過戶給鈦和公司。未久,孫彬 元對邱郁凱表示借款35萬元給邱郁凱之事,遭家人知悉,並 向公司反應,鈦和公司因而不同意此筆交易。之後盧啓傑於 107年8月31日向邱郁凱稱可投資高雄重劃區無主墓塔位,每 個13萬元,需260萬元,邱郁凱表示僅向銀行信貸97萬元, 盧啓傑表示可安排刷卡向金主換現金,107年9月18日隨即安 排邱郁凱與某金主至光華商場刷卡93萬400元,京站威秀電 影院刷卡24萬元,扣除12%佣金後,該不詳金主交付103萬元 給邱郁凱,盧啓傑即在107年9月18日向邱郁凱收取200萬元 ,表示107年9月21日交易完成後可支付1300萬元給邱郁凱。 之後盧啓傑再向邱郁凱表示需再繳交503萬元完成稅務動作 才能支付1300萬元,並表示有辦法幫邱郁凱籌款500萬元, 邱郁凱始知受騙。
㈧陳慧娟(遭詐騙292萬1000元;相關業務員為王韋、詹宸翔 ):
107年6月間,王韋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陳慧娟聯絡,表 示鈦和公司有客戶因土地開發須遷葬無主墓及節稅需要,有 意收購陳慧娟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超商見面,見面後王韋抄寫陳慧娟手中殯葬商品後離去 。幾日後,王韋再次聯絡陳慧娟在同一超商見面,並夥同 化名為高心傑組長之詹宸翔共同出面,佯稱公司願以1046萬 元收購,但須配合買方辦理節稅,先交稅金273萬元,詹宸 翔並佯稱鈦和公司可幫忙代墊。幾日後,詹宸翔再次聯絡陳 慧娟,佯稱公司股東願意代墊273萬元,但陳慧娟須提供擔 保品,並安排金主郭正喜(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至陳慧娟家中看房,之後再約陳慧娟至板 橋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嗣於107年6月25日郭正喜匯款
200萬元至陳慧娟帳戶後,陳慧娟領出後,扣除3個月利息及 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62萬9000元,同時詹宸翔再聯絡陳慧 娟,告知會派王韋前往收款,同日陳慧娟隨即在上開超商 附近,將162萬9000元交給王韋。之後陳慧娟屢次催促交易 進度,王韋與詹宸翔遂再佯稱稅金不足須再補交100萬元, 否則無法成交,並安排陳慧娟向另名金主抵押借款300萬元 ,還清前開200萬元借款後,於107年8月22日金主匯款100萬 元給陳慧娟,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陳慧娟取得50萬 元現金,加上保單借款30萬元,於同日交付80萬元給王韋 與詹宸翔。之後詹宸翔再聯絡陳慧娟稱稅金仍不足,再次安 排陳慧娟於107年10月2日向不詳金主抵押借款420萬元後, 還清上開300萬元借款,及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實 際取得49萬2000元,並於同日交給王韋與詹宸翔,之後即 避不見面,陳慧娟始知受騙。
㈨樊巧圓(遭詐騙10萬元;相關業務員為蔡柏榮): 蔡柏榮於107年3月間,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與樊巧圓聯絡, 佯稱鈦和公司可以代為出售樊巧圓手中殯葬商品,雙方約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見面,蔡柏榮抄寫樊巧圓手 中殯葬商品資料,稱將帶回公司估價後離去,幾日後,蔡柏 榮再次聯絡樊巧圓,表示可以每件50萬元代售樊巧圓手中殯 葬商品,但須先繳交10萬元給鈦和公司申請證明文件,致使 樊巧圓陷於錯誤,於107年7月24日,在上開超商,交付10萬 元現金給蔡柏榮,之後蔡柏榮再交付相關文件資料給樊巧圓 後,隨即避不見面。
㈩王婷櫻(遭詐騙122萬元;相關業務員為魏綱邑、邱乙軒) :
107年3、4月間,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與王婷櫻聯絡 ,佯稱鈦和公司可代為銷售王婷櫻手中殯葬商品,之後魏綱 邑至王婷櫻位於新北市○○區○○路住處與王婷櫻見面,王婷櫻 將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魏綱邑抄寫後,魏綱邑表示會帶回公 司估價,之後魏綱邑與王婷櫻再約見面,並夥同化名為李俊 騏(李總)之邱乙軒出現,邱乙軒表示公司可以用120萬元 出售王婷櫻手中殯葬商品,王婷櫻應允出售,約一星期後, 魏綱邑與邱乙軒再次與王婷櫻見面,佯稱鈦和公司在高雄地 區標到一塊無主墓遷移案,需要遷葬很多無主墓,希望王婷 櫻先協助處理無主墓遷葬,每個費用為13萬元,處理完後政 府會補助王婷櫻14萬元,鈦和公司也會協助以120萬元幫王 婷櫻賣出手中殯葬商品,致使王婷櫻陷於錯誤,同意協助, 然王婷櫻表示資力不足,邱乙軒遂表示公司股東可以借錢, 但須提供房地抵押作為擔保,王婷櫻同意後,107年7月23日
魏綱邑與邱乙軒陪同王婷櫻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之0號 寶成地政事務所,向不詳金主抵押借款150萬元,扣除3個月 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122萬元,並當場交給魏綱邑與 邱乙軒,之後旋即避不見面,王婷櫻始知受騙。 彭鴻春(遭詐騙78萬元;相關業務員為王韋、詹宸翔): 107年6月間,王韋以鈦和公司業務身分與彭鴻春聯絡,佯 稱鈦和公司可代為銷售彭鴻春手中殯葬商品,之後王韋至 彭鴻春位於桃園市○○區○○路公司與彭鴻春見面,彭鴻春將手 中殯葬商品資料給王韋抄寫後,王韋隨即離去,之後王韋 向彭鴻春表示已找到買家,但買家還需要玉石骨灰罐,並 約定於107年6月7日在上開公司見面,王韋隨即夥同化名為 「高心傑」之詹宸翔共同出現,渠2人對彭鴻春佯稱已找到 買家,但買家指定要搭配鈦和公司銷售的玉石骨灰罐,要求 彭鴻春加購,致使彭鴻春陷於錯誤,誤認已有買家而交付78 萬元支票給王韋與詹宸翔。一週後,王韋再次聯絡彭鴻春 ,表示還需要另外買內膽,交易才能完成,彭鴻春表示無力 支付,王韋多次催促無果後,隨即失去聯絡。 魏彩彤(遭詐騙190萬元;相關業務員為詹宸翔、化名李勇義 ):
107年4月間,自稱李勇義之人以鈉翔有限公司業務員名義與 魏彩彤聯絡,佯稱鈉翔有限公司可以代售魏彩彤手中殯葬商 品,但須先繳錢辦理稅金,魏彩彤因無力支付而作罷。嗣於 107年5月間,李勇義告知魏彩彤會安排另家公司處理,之後 詹宸翔遂化名為鈦和公司業務高心傑與魏彩彤聯絡,約在新 竹市○區○○路00號超商見面,詹宸翔表示可幫魏彩彤找到買 家收購,於抄寫魏彩彤手中殯葬商品後離去。之後詹宸翔再 次聯絡魏彩彤表示已找到買家願意以1億2540萬元收購,但 須配合公司辦理節稅,魏彩彤因恐金額太高,無力繳納稅金 ,要求分兩年出售,107年出售金額為6670萬元,108年出售 金額5870萬元,詹宸翔遂佯稱須先繳納2%稅金134萬6000元 ,魏彩彤無力負擔,要求鈦和公司先代墊,再從交易金額扣 除,詹宸翔回稱須徵詢公司意見。幾日後,詹宸翔聯絡魏彩 彤聯絡,公司股東同意借錢,但須確認魏彩彤資產狀況,之 後詹宸翔隨即安排金主及代書於107年5月16日至魏彩彤住處 看屋,並帶魏彩彤辦理抵押借款,魏彩彤電話聯絡詹宸翔, 質疑為何要設定抵押,詹宸翔佯稱為正常程序,這樣公司股 東才願意借錢,交易完成後會塗銷抵押權,衍生之費用由公 司負擔,魏彩彤始配合前往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10 7年5月22日代書通知魏彩彤款項100萬元已匯入魏彩彤帳戶 ,詹宸翔同時通知魏彩彤將款項領出,交3個月利息及相關
費用給金主後,在上開超商向魏彩彤收取80萬元,同時佯稱 不足額由詹宸翔代墊,107年6月8日即可完成交易。嗣於107 年6月4日不詳之人佯為鈦和公司會計處「張先生」與魏彩彤 聯絡見面,表示兩件須一起完成交易,要求魏彩彤另外支付 5870萬元2%稅金,魏彩彤表示無力支付後,詹宸翔隨即避不 見面,經魏彩彤多次聯繫,107年7月10日詹宸翔與魏彩彤在 臺北火車站見面,詹宸翔趁機交付提貨單等資料給魏彩彤, 表示作為公司收款之證明,並稱107年7月22日至24日間交易 即可完成。嗣於107年7月25日交易仍未完成,魏彩彤遂至鈦 和公司找詹宸翔,未久即有鈦和公司人員聯絡魏彩彤佯問本 件付款情形後,之後詹宸翔隨即聯絡魏彩彤,佯稱幫魏彩彤 出錢之事被公司知道,代墊款項被公司凍結,魏彩彤需補足 差額交易才能進行,魏彩彤因而再借貸110萬元,並於107年 8月4日,在上開超商將110萬元交給詹宸翔,之後詹宸翔藉 故拖延,並佯稱需再補繳稅金,魏彩彤因而表示要取消交易 ,詹宸翔藉故安撫魏彩彤,並以重新簽約為由,於108年1月 22日與魏彩彤見面,要求魏彩彤繳回原本交付之110萬元收 據及買賣投資受訂單,並交付金額為100萬元之收據及買賣 投資受訂單等資料給魏彩彤,隨即避不見面,魏彩彤始知受 騙。
劉建男(遭詐騙168萬3400元;相關業務員為魏綱邑、邱乙軒 ):
107年8月間,魏綱邑以鈦和公司業務名義撥打劉建男電話, 佯稱是否有殯葬商品要出售,雙方於同年8月下旬在新北市○ ○區○○路0段劉建男住處見面後,魏綱邑表示有建設公司要節 稅,需要收購大量殯葬商品,劉建男遂將全家持有之殯葬商 品資料給魏綱邑確認,幾日後,魏綱邑聯絡劉建男表示公司 有意願收購,並與劉建男約見面,之後魏綱邑夥同佯為李俊 騏(李總)之邱乙軒出面與劉建男見面,魏綱邑與邱乙軒表 示長虹建設公司要辦理節稅,願以2316萬元收購劉建男全家 手中殯葬商品,但須先支付10%稅金,邱乙軒佯稱會安排公 司股東借錢給劉建男,之後隨即安排劉建男與其母王華玲於 107年9月月27日至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設定,借款金額 為100萬元,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實際取得80萬5400 元後交給魏綱邑,之後在107年10月12日,再交付13萬元給 魏綱邑,同年10月18日再交付30萬8000元給邱乙軒,之後於 108年6月25日,劉建男再交付44萬元給魏綱邑(以上詐騙金 額以買賣投資受訂單之記載為準)。
陳鳳冬(遭詐騙273萬元;相關業務員為周昱生、陳威翰) :
108年8月23日,周昱生化名聚億公司業務周志偉撥打陳鳳冬 手機聯絡見面,佯稱欲收購陳鳳冬手中塔位商品,108年9月 中旬某日,陳鳳冬自金門趕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咖啡 店與周昱生見面,陳鳳冬提供手中殯葬商品資料給周昱生, 陳鳳冬因先前多次遭人佯以收購殯葬商品,均因須繳納稅金 而無法成交,故交易意願不高。同年9月18日,周昱生再次 與陳鳳冬約在臺北市○○區○○○路咖啡廳見面,並由組長陳威 翰出面支援,陳威翰化名為聚億公司林姓主管,雙方見面後 ,由陳威翰佯稱公司願以6835萬元收購陳鳳冬手中塔位商品 ,6%稅金部分,公司股東可先代墊稅金,但陳鳳冬須提供擔 保,同年9月21日,陳鳳冬與周昱生、陳威翰簽訂買賣契約 後,於同年9月23日,在金門縣金城國中附近,由不詳之人 安排金主陪同陳鳳冬至金門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後,同年9 月26日再由周昱生至松山機場接送陳鳳冬至上開咖啡店與金 主見面,扣除3個月利息及相關費用後,交付金額約200餘萬 元之支票給陳鳳冬,之後陳威翰隨即入內,陳鳳冬遂將支票 交給陳威翰,陳威翰扣除相關費用後,實際取走273萬元, 之後周昱生與陳威翰再將提貨單寄至金門給陳鳳冬。未久, 陳威翰聯絡陳鳳冬表示交易未過,需再補繳稅金至15%,陳 鳳冬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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