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雅雯
趙品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沈明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嘉銓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弘毅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張修聞(原名張益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880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2
19號、108年度偵字第26022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884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雅雯犯附表一編號5、6、8、10至12、14、17、25、31、35至39所示之罪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詹嘉銓部分,均撤銷。
蔡雅雯犯如附表一編號5、6、8、10至12、14、17、25、31、35至39「本院判決」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詹嘉銓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6「本院判決」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
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蔡雅雯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趙品清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弘毅、張修聞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蔡雅雯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仁愛代書事務所之 實際負責人,亦係提供資金之金主;趙品清係蔡雅雯之子, 協助蔡雅雯與借款驗資之客戶接洽、提供個人帳戶作為借款 驗資之匯款使用等相關事宜;李茂誠、楊雪恒(均經原審有 罪判決確定)各係個人仲介,並為蔡雅雯尋找或媒介亟需借 款驗資之客戶,及將客戶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交由蔡 雅雯撥款驗資;詹嘉銓係誠鼎會計師事務所(下稱誠鼎事務 所)之負責人及會計師,兼辦公司設立登記業務,亦會為客 戶媒介借款驗資之金主;鄭有良、林玫君(均經原審有罪判 決確定)亦為仲介,由鄭有良負責經由詹嘉銓之轉介後和欲 設立公司之客戶聯絡,並將客戶開立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 交由林玫君轉交蔡雅雯借款驗資。附件一各編號所示之人, 分別係各該編號所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或(兼)實際負責人 ,而名義負責人均係公司法第9條第1項所定公司負責人及商 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蔡雅雯、趙品清、詹嘉銓均 明知如後述之公司辦理設立或增資登記應納之股款,均未實 際繳納,而是由蔡雅雯出借資金供驗資後即收回,竟與公司 負責人、仲介者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虛偽表明收足股款、利 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蔡雅雯、趙品清、詹嘉銓各自涉 案部分如附表一、附表六、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㈠如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人欲成立益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益政 公司),且無實際出資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意,然 為使益政公司外觀上可有高達2,000萬元之資本額,遂透過 李茂誠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益政公司設立登記,石益 政與阮氏孝即依李茂誠指示,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前往彰化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大林分行,申設益 政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益政公司帳 戶),並將益政公司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均交由李茂誠 轉交蔡雅雯,嗣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
於同年3月11日下午3時26分許,自蔡雅雯所申設彰化銀行北 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雅雯彰銀北 三重埔帳戶),匯出2,000萬元,再分以石益政800萬元、阮 氏孝1,200萬元之名義匯款至益政公司帳戶,充作益政公司 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益政公司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 明;復以阮氏孝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 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 料連同前述益政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 與不知情之旭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旭昇事務所)施文 墩會計師,並於同年3月11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 益政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並於同年3月14日上午9時3 分許,將前述2,000萬元自益政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 三重埔帳戶。李茂誠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益政公司 設立登記,表明益政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 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 同年3月25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益政公司設 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 性。
㈡如附件一編號2所示之人欲成立立勤搬家貨運有限公司(下稱 立勤公司),且無實際出資1,000萬元之意,然為使立勤公 司外觀上可有高達1,000萬元之資本額,遂透過李茂誠向蔡 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立勤公司設立登記,邱志成與邱琬鈞 即依李茂誠指示,於105年3月3日前往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申設立勤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立勤 公司帳戶),並將立勤公司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均交由 李茂誠轉交蔡雅雯,嗣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 員工,於同年3月15日(起訴書第10頁第7行誤載為「同年3 月16日」,應予更正)下午3時33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 重埔帳戶匯出1,000萬元,再分以邱琬鈞390萬元、邱趾秦、 邱志遠各220萬元、390萬元之名義匯款至立勤公司帳戶,充 作立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立勤公司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 不實存款證明;復以邱琬鈞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 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述立勤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 細影本,交與不知情之旭昇事務所施文墩會計師,並於同年 3月15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立勤公司設立登記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 業。蔡雅雯於同年月16日(起訴書第10頁第16行誤載為「12 日」,應予更正)上午9時4分許,將前述1,000萬元自立勤 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李茂誠再持前述公 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辦立勤公司(起訴書第10頁第19行誤載為「 益政公司」,應予更正)設立登記,表明立勤公司業已收足 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 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3月25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立勤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㈢如附件一編號3所示之人欲成立宏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宬 公司),且無實際出資1,000萬元之意,然為使宏宬公司外 觀上可有高達1,000萬元之資本額,遂透過李茂誠向蔡雅雯 以借款驗資方式為宏宬公司設立登記,並依李茂誠指示,於 105年3月3日前往彰化銀行北港分行,申設宏宬公司籌備處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宏宬公司帳戶),並將宏 宬公司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均交由李茂誠轉交蔡雅雯, 嗣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3月16 日下午3時32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1,000 萬元,再分以吳宗澤500萬元、蔡瑞玹、蔡瑞晉各250萬元之 名義匯款至宏宬公司帳戶,充作宏宬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 已收足,而後影印宏宬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以吳宗澤名 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 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述宏宬公 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與不知情之旭昇事 務所施文墩會計師,並於同年3月16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 經收足之宏宬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 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3月17日上 午9時4分許,將前述1,000萬元自宏宬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 彰銀北三重埔帳戶。李茂誠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宏 宬公司設立登記,表明宏宬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 後,於同年3月25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宏宬 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 之正確性。
㈣如附件一編號4所示之人與黃彬愷、吳張嘉軍、楊玉枝等人欲 成立富利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利旺公司,嗣於
106年10月更名為巨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協議由 丁彥傑負責富利旺公司設立之資金及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黃彬愷負責建立團隊營運,曾騰毅為名義負責人。但其等 無實際出資1,000萬元之意,為使富利旺公司外觀上可有高 達1,000萬元之資本額,遂由丁彥傑與蔡雅雯聯絡以借款驗 資方式為富利旺公司設立登記,並依蔡雅雯指示,由丁彥傑 持曾騰毅證件及印鑑,於105年3月15日前往彰化銀行三重埔 分行,申設富利旺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富利旺公司帳戶),並將富利旺公司帳戶之存摺、印鑑 等物,交與蔡雅雯,再由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 情員工,於105年3月17日下午3時33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 三重埔帳戶匯出1,000萬元,再分以吳張嘉軍、楊玉枝、黃 彬愷、曾騰毅各1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之名 義匯款至上開富利旺公司籌備處帳戶,充作富利旺公司設立 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富利旺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 ;復以曾騰毅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 連同前述富利旺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 與不知情之曾大忠會計師,並於105年3月17日出具表明股東 股款已經收足之富利旺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105年3月 18日上午9時4分許,將前述1,000萬元自富利旺公司帳戶匯 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丁彥傑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申辦富利旺公司設立登記,表明富利旺公司業已收足設立 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 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5年3月25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富利旺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 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㈤如附件一編號5所示之人欲成立孝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孝儒公司),且無實際出資300萬元之意,然為使孝儒公司 外觀上可有高達300萬元之資本額,溫勝賢經網路搜尋而與 詹嘉銓聯絡,經詹嘉銓表示可以代為尋找金主籌措資金後, 再轉介鄭有良、林玫君,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孝儒公 司設立登記,並依蔡雅雯指示,由林玫君、鄭有良帶同溫勝 賢、潘純玉,於105年3月24日前往彰化銀行苗栗分行,申設 孝儒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孝儒公司 帳戶)後,將孝儒公司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等物交與鄭有良, 由鄭有良經林玫君輾轉交與蔡雅雯,蔡雅雯再指示仁愛代書
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3月28日下午3時33分許,自蔡 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300萬元,以潘純玉名義匯款至 孝儒公司帳戶,充作孝儒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 後影印孝儒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由鄭有良轉 交詹嘉銓,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 由詹嘉銓以潘純玉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 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 資料連同前述孝儒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於105年3月28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孝儒公司設立 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 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3月29日上午9時3分許,將前述300 萬元自孝儒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再由詹 嘉銓委請員工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 資料,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孝儒公司設立登記 ,表明孝儒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 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4月1 2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孝儒公司設立登記表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㈥如附件一編號6所示之人欲成立靖祐有限公司(下稱靖祐公司 ),且無實際出資100萬元之意,然為使靖祐公司外觀上可 有100萬元之資本額,由洪聖欽透過不詳仲介向蔡雅雯以借 款驗資方式為靖祐公司設立登記,再與林文鈴於105年4月14 日前往彰化銀行和美分行,申設靖祐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下稱靖祐公司帳戶),並將靖祐公司帳戶 之存摺、印鑑等物交與洪聖欽,由洪聖欽經不詳仲介輾轉交 與蔡雅雯,蔡雅雯再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 同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以 林文鈴名義匯出100萬元至靖祐公司帳戶,充作靖祐公司設 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靖祐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 ;復以林文鈴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 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 連同前述靖祐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與 不知情之臻順會計師事務所(下稱臻順事務所)施明宏會計 師,並於同年4月18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靖祐公 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 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4月19日上午9時3分許,將前述100萬 元自靖祐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不詳仲介 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 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靖祐公司設立登記,表明靖祐
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 ,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4月25日將此不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靖祐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 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㈦如附件一編號7所示之人(起訴書第14頁第2行誤繕為「張聞 修」,應予更正)欲成立奇岱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奇岱公司),且無實際出資3,000萬元之意,然為使奇岱公 司外觀上可有3,000萬元之資本額,竟共同決定借款驗資, 遂推由黃弘毅聯絡鄭有良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奇岱公 司設立登記,嗣如附件一編號7所示之人即依指示,於105年 5月11日前往彰化銀行中壢分行,申設奇岱公司籌備處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奇岱公司帳戶),並將奇岱公 司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交與鄭有良,由鄭有良輾轉交與蔡 雅雯,蔡雅雯再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 5月12日下午3時34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以邱麒 峰名義匯出3,000萬元至奇岱公司帳戶,充作奇岱公司設立 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奇岱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 復檢具前述奇岱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 與不知情之勝睿會計師事務所林郁侃會計師,據以製作不實 之資本額變動表、設立登記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 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並於同年5月12日出具表明股東股 款已經收足之奇岱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完成會計師 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5月13日上 午9時4分許,將前述3,000萬元自奇岱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 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嗣由詹嘉銓(此部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 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奇岱公司設立登記,表明奇 岱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 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5月30日將此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奇岱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 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㈧如附件一編號8所示之人欲成立鑠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鑠鑫 公司),且無實際出資500萬元之意,然為使鑠鑫公司外觀 上可有高達500萬元之資本額,遂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 為鑠鑫公司設立登記,並依蔡雅雯指示,於105年6月4日前 往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申設鑠鑫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下稱鑠鑫公司帳戶),並將鑠鑫公司帳戶之 存摺及印鑑等物交付予蔡雅雯,嗣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 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6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自蔡雅雯
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先匯出500萬元至趙品清所申設之彰化銀 行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品清彰銀 南三重6400帳戶),再於同(4)日下午3時50分許,自趙品 清彰銀南三重6400帳戶將該500萬元轉匯至鑠鑫公司帳戶, 充作鑠鑫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鑠鑫公司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 之不實存款證明;復以陳志成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 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述鑠鑫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 明細影本,交與不知情之順鑫會計師事務所(下稱順鑫事務 所)李順景會計師,並於105年6月4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 經收足之鑠鑫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 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6月6日上午 9時4分許,將前述500萬元自鑠鑫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 北三重埔帳戶。陳志成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 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鑠鑫公司設立 登記,表明鑠鑫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 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 6月15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鑠鑫公司設立登 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㈨如附件一編號9所示之人與賴春榮、鄭清輝及黃志忠等人欲成 立鼎泰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峰公司),並協 議由丁彥傑負責鼎泰峰公司設立之資金及擔任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段樹丁則擔任鼎泰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但其等均無 實際出資1,000萬元之意,為使鼎泰峰公司外觀上可有高達1 ,000萬元之資本額,遂由丁彥傑與蔡雅雯聯絡以借款驗資方 式為鼎泰峰公司設立登記,並依蔡雅雯指示,由段樹丁於同 年6月7日前往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申設鼎泰峰公司籌備 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鼎泰峰公司帳戶),並 將鼎泰峰公司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等物交與丁彥傑,由丁彥傑 轉交蔡雅雯後,再由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 工,於同年6月8日下午3時40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 帳戶匯出1,000萬元,再分以賴春榮、黃志忠、鄭清輝、段 樹丁各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之名義匯款至 鼎泰峰公司帳戶,充作鼎泰峰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 ,而後影印鼎泰峰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 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以段樹丁名義製 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 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述鼎泰峰公司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與不知情之順鑫事務
所李順景會計師,並於105年6月8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 收足之鼎泰峰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 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6月13日上午9 時7分許,將前述1,000萬元自鼎泰峰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 銀北三重埔帳戶。丁彥傑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鼎泰峰公司 設立登記,表明鼎泰峰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 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 於同年6月21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鼎泰峰公 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 正確性。
㈩如附件一編號10所示之人欲成立敏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敏 成公司),且無實際出資500萬元之意,然為使敏成公司外 觀上可有高達500萬元之資本額,遂透過李茂誠向蔡雅雯以 借款驗資方式為敏成公司設立登記,並依李茂誠指示,於10 5年6月21日前往彰化銀行西螺分行,申設敏成公司籌備處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敏成公司帳戶),並將敏成 公司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均交由李茂誠轉交蔡雅雯,嗣 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6月22日 下午3時32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500萬元, 以周麗敏名義匯款至敏成公司帳戶,充作敏成公司設立登記 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敏成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 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以 周麗敏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 述敏成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與不知情 之旭昇事務所施文墩會計師,並於同年6月22日出具表明股 東股款已經收足之敏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 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6 月23日上午9時4分許,將前述500萬元自敏成公司帳戶匯回 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李茂誠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申辦敏成公司設立登記,表明敏成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 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 式審查後,於同年7月13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敏成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 記管理之正確性。
如附件一編號11所示之人欲成立思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思鎧公司),且無實際出資500萬元之意,然為使思鎧公 司外觀上可有高達500萬元之資本額,劉元勛經詹嘉銓表示
可以代為尋找金主籌措資金後,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 思鎧公司設立登記,並依蔡雅雯指示,於105年6月24日前往 彰化銀行臺中分行,申設思鎧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下稱思鎧公司帳戶)後,將思鎧公司帳戶之存摺 及印鑑等物透過詹嘉銓輾轉交與蔡雅雯,蔡雅雯再指示仁愛 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6月28日下午3時39分許, 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500萬元,以劉元勛名義匯 款至思鎧公司帳戶,充作思鎧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 ,而後影印思鎧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 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由詹嘉銓以劉元勛 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述思鎧 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於105年6月28日出 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思鎧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 於同年6月29日上午9時8分許,將前述500萬元自思鎧公司帳 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再由詹嘉銓委請員工持前 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申辦思鎧公司設立登記,表明思鎧公司業已收足 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 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7月11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思鎧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 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如附件一編號12所示之人欲成立帝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帝駒公司),並協議由吳仙龍負責帝駒公司設立之資 金及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何宗陽則擔任帝駒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但其等均無實際出資500萬元之意,然為使帝駒公 司外觀上可有高達500萬元之資本額,遂由吳仙龍透過楊雪 恆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帝駒公司設立登記,何宗陽再 依指示,於105年7月15日前往彰化銀行和平分行,申設帝駒 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帝駒公司帳戶 ),並將帝駒公司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均交由吳仙龍,由 吳仙龍交與楊雪恒再輾轉交與蔡雅雯,由蔡雅雯指示仁愛代 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年7月18日下午3時39分許,自 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500萬元,以何宗陽名義匯款 至帝駒公司帳戶,充作帝駒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 而後影印帝駒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 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以何宗陽名義製作不 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 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前述帝駒公司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與不知情之立德會計師事務 所(下稱立德事務所)曾大忠會計師,並於同年7月18日出 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帝駒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 於同年7月19日上午9時3分許,將前述500萬元自帝駒公司帳 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楊雪恒再持前述公司資本 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申辦帝駒公司設立登記,表明帝駒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 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 式審查後,於同年7月19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帝駒公司(起訴書第18頁倒數第7行誤載為「立勤公司」 ,應予更正)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如附件一編號13所示之人欲成立正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正誼公司),並協議由鍾毓松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項 柔瑾則擔任正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協助該公司設立之相 關事項。但其等無實際出資1,000萬元之意,然為使正誼公 司外觀上可有高達1,000萬元之資本額,遂由鍾毓松委由項 柔瑾與仁愛代書事務所聯絡,向蔡雅雯以借款驗資方式為正 誼公司設立登記,項柔瑾並依蔡雅雯指示,於105年8月16日 前往彰化銀行雙和分行,申設正誼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下稱正誼公司帳戶)及其個人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下稱項柔瑾個人帳戶),並將正誼公司帳戶 、項柔瑾個人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均輾轉交與蔡雅雯,由 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16)日下 午3時40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1,000萬元至 項柔瑾個人帳戶,再於同日下午3時43分許,自項柔瑾個人 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正誼公司帳戶,充作正誼公司設立登 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正誼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存款證明;復 以項柔瑾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 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前述資料連同 前述正誼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與不知 情之順鑫事務所李順景會計師,並於同年8月16日出具表明 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正誼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同年 8月17日上午9時2分許,自正誼公司帳戶匯出1,000萬元至項 柔瑾個人帳戶,復於同(17)日上午9時4分許,將前述1,00 0萬元自項柔瑾個人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再 由蔡雅雯委由不詳仲介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正誼公司設立登 記,表明正誼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 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8 月23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正誼公司設立登記 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如附件一編號14所示之人與羅士豐、白憲宗等人欲成立奕捷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捷公司),並協議由高瑞龍 負責奕捷公司設立之資金及擔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周灼財 則擔任奕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但其等無實際出資800萬元 之意,為使奕捷公司外觀上可有高達800萬元之資本額,遂 由高瑞龍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人(下稱「阿 忠」)向蔡雅雯聯絡以借款驗資方式為奕捷公司設立登記, 周灼財、高瑞龍並依蔡雅雯指示,於105年9月5日一同前往 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由周灼財申設奕捷公司籌備處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奕捷公司帳戶),並將奕捷公司 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等物交與高瑞龍,高瑞龍再經「阿忠」輾 轉交予蔡雅雯,再由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所中不知情員 工,於同年9月10日下午3時36分許,自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 帳戶匯出800萬元,再分以周灼財、羅士豐、白憲宗各440萬 元、240萬元、120萬元之名義匯款至奕捷公司帳戶,充作奕 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奕捷公司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 存款證明;復以周灼財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 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 前述資料連同前述奕捷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 本,交與不知情之李常先會計師事務所李常先會計師,並於 同年9月10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奕捷公司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 作業。蔡雅雯於同年9月12日上午9時3分許,將前述800萬元 自奕捷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帳戶。「阿忠」再 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 機關新北市政府申辦奕捷公司設立登記,表明奕捷公司業已 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 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年9月23日將此不實事項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奕捷公司設立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如附件一編號15所示之人欲成立閩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閩台公司),且無實際出資1,000萬元之意,為使閩台公 司外觀上可有高達1,000萬元之資本額,遂由楊閩華向蔡雅 雯聯絡以借款驗資方式為閩台公司設立登記,並依蔡雅雯指
示,推由楊孟龍於105年12月8日前往彰化銀行中港分行,申 設閩台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閩台公 司帳戶),並將閩台公司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等物交與楊閩華 ,再由楊閩華輾轉交與蔡雅雯,嗣蔡雅雯指示仁愛代書事務 所中不知情員工,於同(8)日下午3時47分許,自蔡雅雯彰 銀北三重埔帳戶,匯出1,000萬元至閩台公司帳戶,充作閩 台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已收足,而後影印閩台公司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作為設立股款業據股東繳納之不實 存款證明;復以楊孟龍名義製作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 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再檢具 前述資料連同前述閩台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 本,交與詹嘉銓會計師(無證據證明詹嘉銓有參與前述借款 驗資過程),並於同(8)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 閩台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公 司登記資本額之作業。蔡雅雯於翌(9)日上午9時4分許, 將前述1,000萬元自閩台公司帳戶匯回蔡雅雯彰銀北三重埔 帳戶。詹嘉銓再持前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公司設立登 記資料,向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申辦閩台公司設立登記,表 明閩台公司業已收足設立資本額股款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 行使之,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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