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8號
ULDV,112,除,8,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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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連揚工程行王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聰榮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9月16日 146,750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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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