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號
ULDV,112,重訴,6,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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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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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