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劉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280,6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 元,尚不足12
,77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