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96號
ULDV,112,司繼,96,2023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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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宏軒
林宏燦
林立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子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林陳素雲(女、民國00年0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鎮○○路00號)於111 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林宏 燦、林宏軒係被繼承人之孫;林立昕被繼承人之曾孫女, 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1 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林宏燦、林宏軒係 被繼承人之孫;林立昕被繼承人之曾孫女等情,有被繼承 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固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被繼承死亡時,其夫林茂松被繼承死亡,其長子 林泰昌、次子林志鴻、長女林佳蓉尚存,其中林泰昌本件 聲請拋棄繼承林志鴻業向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25號聲 請拋棄繼承,均經本院准予備查。被繼承人尚有林佳蓉為其 子女繼承人而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子女繼承人林佳



蓉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林宏燦、林宏軒、林立昕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林宏燦、林 宏軒、林立昕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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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