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9號
ULDV,112,司促,919,2023022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9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 務 人 黃佳瑗

陳美雅




一、債務人黃佳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65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陳美雅負清
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126,653元 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2.427 2.6697 逾期6個月以內者。 2.427 2.9124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