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0號
ULDV,112,司促,550,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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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榮義


債 務 人 廖秀玲

張素嬌

一、債務人廖秀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18,500元
,及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按年息1.72
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4日止,按
年息1.86%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
張素嬌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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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