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61號
ULDV,112,司促,1061,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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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李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柒佰參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571元 李明貞 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 002 43,083元 李明貞 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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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