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4號
ULDV,111,重訴,54,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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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訴訟代理人 周美靜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鄭裕範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鄭瑩鈺

莊明學
莊明軒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芳文
鄭錦文

鄭錦雲
廖瑞祥
廖佩瑛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林貴菊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林晴琁
特別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林延
林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並就附表所示事項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兩造關於本件就系爭合約相關事項流程):    編號 年.月.日 事 實 證據(出處) 備 註 1 105.4.30 兩造簽訂合建契約書,原告當場交付其於同日簽發、未載到期日及受款人之面額1200萬元本票(票號TH0000000號)給見證人吳聰億律師 系爭合建契約(本院卷第29-59頁) 、吳聰億律師陳報狀及本票影本(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卷,下稱簡上卷,第157-159頁) 由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於110年5月13日出具付款保證書,保證書有期限至111年5月13日(簡上卷第87頁) 02 106.7.26 斗六市○○段0000地號國有地以被告名義承購登記 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下稱重訴3號,卷一第25頁) 03 106.9.14 前項國有地完成移轉登記給原告名下 土地登記謄本(重訴字第3號卷一第29頁、卷二第31頁) 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於過戶後5個月內領取建造執照 04 107.1.19 原地主許鄭錦綉於106.2.22過世,繼承人許世興等2人完成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 系爭土地繼承及分割、合併前後之土地登記謄本(簡上卷第181-397頁、重訴3號卷一第159-208、卷二第31-41頁) 05 107.1.23 原地主鄭裕篤於106.3.21過世,繼承人鄭瑩鈺等4人完成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 同上 06 107.9.8 原告與被告鄭裕範等地主就合建面積縮小及預定進度開會討論 會議記錄、預定進度表(重訴3號卷二第45-51頁) 依預定進度表所示 ,自107年9月11日至動土開工期間為10月又3星期(即預定108年8月4日開工) 07 107.12.27 系爭土地辦理分割、合併完畢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重訴3號卷一第158-208頁 08 108.6.11 原告取得雲林縣政府(108)(雲)營建字第653號建照執照 雲林縣政府(下稱縣府)111年3月22日府建管二字第1113910814號函送系爭建案相關資料(重訴3號卷卷一第111頁以下) 規定開工期限為領照後六個月內(重訴3號卷一第113頁) 09 108.7.24 被告鄭裕範向原告領取54,000元房租及押金 被告簽收之領款證明單(本院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卷,下稱六簡卷,第20頁) 10 108.9.18 原告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申請 第1次變更設計掛申請書暨相關資料(重訴3號卷一第395頁以下) 為何要辦理變更設計,與原建照執照之關係如何?原告可以依原建照執照開工嗎?申請變更設計之結果如何? 11 108.10.24 被告鄭瑩鈺等15人、原告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 台灣土地銀行信託契約書(簡上卷第145-156) 台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10年2月4日虎尾字第11000003 81號函(六簡卷第53頁、本院卷第325頁) 11 109.2.13 原告匯30萬元搬遷費給被告鄭裕範為 銀行匯款申請書(六簡卷第20頁) 12 109.3.19 申請核發開工執照 建築執照開掛號申請書及網路上傳申請資料(重訴3號卷一第341-394頁) 依網路傳輸管理系統資料「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所示,系爭工程業於109年3月19日開工? 13 109.3.24 縣府函覆原告開工申報書缺部分資料 縣府109年3 月24日府建管二字第1090022635號函(重訴3號卷一第342頁 會影響開工嗎?結果如何? 14 109.12.22 原告訴請被告鄭裕範履行契約 民事起訴狀(六簡卷第1頁) 斗六簡易庭於110年3月9日判決原告將1200萬元之本票經金融機構為保證付款並交付給見證人吳聰億律師同時,被告應自建物遷出(六簡卷第61頁以下) 15 110.3.16及29日 原告與被告分別就前項判決提起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 民事上訴狀(簡上卷第9-14頁) 於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10年11月4日判決被告鄭裕範應自建物遷出 16 110.5.13 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就保證本票(票號TH0000000)出具付款保證書 付款保證書(簡上卷第87頁) 保證書有期限至111年5月13日,嗣辦理繼保至112年5月13日(本院卷第329頁) 17 110.9.1 被告鄭裕範以上訴人即本件原告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5條、補充協議第2條交付經銀行保證付款之1200萬元本票予被告,及原告未於106年12月26日前取得建照執照、107年3月26日前開工,違反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約定,主張解除系爭合建契約 民事準備書(二)狀(簡上卷第439-451) 於110年9月13日送達原告訴代張智學律師(簡上卷第457頁) 17 110.11.10 原告就簡上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475號強制執行卷 於111年5月31日執行完畢 18 110.12.22 被告鄭裕範以「本件原告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5條、補充協議第2條交付經銀行保證付款之1200萬元本票予被告,及原告未於106年12月26日前取得建照執照、107年3月26日前開工,違反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約定,主張解除系爭合建契約」 對原告提起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確定合建關係不存等事件 民事起訴狀(重訴3號卷一第11-16頁) 19 111.5.24 被告鄭裕範撤回前項訴訟 言詞辯論筆錄(重訴3號卷二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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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