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8號
ULDV,111,訴,78,202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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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梁燦鴻
陳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斌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2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本院答詢表附 卷可考,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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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