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1年度,13號
ULDV,111,勞小專調,13,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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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調 解 筆 錄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勝准

相 對 人 林佳保即新昇汽車駕訓班

代 理 人 林新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勞動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
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國勝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勞動調解委員 許騉洪
書 記 官 曾鈺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許勝准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新丁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000 元,並經聲請人當庭點收
無訛。
二、聲請人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許勝准

相 對 人
代 理 人:林新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曾鈺仁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勞動調解委員 許騉洪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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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