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呂勻茜
被 告 蔡宗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8 號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刑事審 理期日陳明:後續附民請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