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61號
ULDM,112,聲,61,2023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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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文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3
號),聲請閱卷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慶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王文慶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王文慶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訴訟需要,聲請付與全部卷證影 本,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另請求本 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 項第1點規定:「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所定之法庭錄音 、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 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可知聲請人聲請交付警詢影音、偵訊影音,係屬被告聲 請閱卷權之範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 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法院 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規定。三、經查:
㈠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部分: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93號案件受 理,並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判決在案,惟尚未確定前,聲請 人已向本院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0條準用第10 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或付 與卷證影本,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原審 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證給閱後,再送上級審法院,是聲 請人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 之卷證資料皆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聲請人並已敘明其聲 請之目的係為明瞭案件情形所使用,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 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上揭規定,於遮蔽卷宗內聲請 人以外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後,准予聲請人於 預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卷證及錄影檔案光碟,並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前開內容 後,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聲請人聲請複製本 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本院考量複製法庭之錄 音光碟攜回自行播放並無何訴訟上效力,更難以防範訴訟外 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況且聲請人就聲請交付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並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何,復經本院裁定命7 日內補正理由及釋明資料,然屆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是聲請人此部分之 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
         
            法 官 鄭媛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類型 1 被告於111年9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30日之警詢筆錄(他卷第127至141頁、第19至30頁) 電子卷證光碟 2 被告於111年9月19日、同年11月2日之偵訊筆錄(偵8170卷第5至10頁、第163至164頁) 3 被告於111年9月19日之羈押訊問筆錄(偵8170卷第21至29頁) 4 本院訊問程序筆錄(本院卷第59至67頁) 5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61至171頁) 6 本院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73至289頁) 7 證人顏郁鎮於111年9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卷第27至40頁) 8 證人顏郁鎮於111年9月19日、同年月26日之偵訊筆錄(他卷第45至47頁;偵8170卷第81至87頁) 9 證人顏郁仁於111年9月19日之警詢筆錄(他卷第53至64頁) 10 證人顏郁鎮於111年9月19日、同年月26日之偵訊筆錄(他卷第69至72頁;偵8170卷第81至87頁) 11 本院111年聲監字第278號、111年聲監續字第458號、第51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31至136頁)、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143至161頁) 12 雲林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他卷第95至97頁) 13 證人顏郁鎮顏郁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81至99頁、第103至122頁) 14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民國111年11月17日雲警南偵字第1110017858號函暨所附顏郁鎮顏郁仁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查採證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11年10月7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R00-0000-000)(本院卷第137至150頁) 15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41號鑑驗書(本院卷第181至183頁) 1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1年12月5日雲警南偵字第1110018608號函暨所附王文慶之勘查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11年10月7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本院卷第203至210頁) 17 扣案物照片2張(本院卷第185頁、第191頁) 18 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446號搜索票(警卷第95頁、第97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卷第101至119頁) 19 拘捕現場照片4張(他卷第121至123頁) 20 證物照片2張(他卷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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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