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 告 陳莉樺被 告 謝明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美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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