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號
MLDV,112,補,83,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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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鍾文發

原 告 李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江能水
鄧阿水
黃宣鈞
鄧江月桂
黃金秋
黃煊棠
黃淑芳
黃煊偉
黃惠芳
黃少芳
戎華
鄧榮貴
鄧名

鄧佳仁

鄧雅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8,838、357,280元,合計為376,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80元。
二、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全體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一: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北獅里興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鍾文發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14-14地號土地 685 330 1/12 18,838元
附表二: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北獅里興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李金玲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15-7地號土地 1,856 330 7/12 35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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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